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
政務依申請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依法規(guī)范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辦理依申請公開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10〕5號)、《中國人民銀行政務依申請公開制度》和《中國人民銀行政務依申請公開制度》(銀辦發(fā)〔2019〕208號文印發(fā))等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的依申請公開是指除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tǒng)稱申請人)根據自身需要提出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程序向申請人公開信息。
第三條 依申請公開應當遵循嚴格依法、真實準確、方便快捷的原則。
第四條 申請人向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申請獲取信息的,應當提交《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表1);采用書面形式申請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向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辦公室提出申請,由辦公室代為填寫申請表。
《申請表》可以到中心支行辦公室領取。
第五條 《申請表》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四)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申請人應當保證《申請表》上填寫的內容真實、準確。
第六條 公民向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申請獲取政務事項或信息時,應當提供身份證件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有效證件的復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供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復印件。
第七條 申請人要將填寫完整的《申請表》和有關證件的復印件通過信函、傳真等形式或直接向中心支行辦公室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中心支行辦公室應給予指導和釋明,需要補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收到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中心支行辦公室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通過傳真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四)需要補正的,以收到補正申請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九條 中心支行辦公室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予以登記。
第十條 依申請公開信息的程序:
(一)中心支行辦公室受理申請。
(二)中心支行辦公室將相關的申請材料送有關科室,主辦科室會同協辦科室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三)主辦科室應就擬公開的信息是否涉密進行研判,必要時可征求辦公室意見,辦公室應在3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
(四)主辦科室應將經保密審核的擬公開信息送法律事務部門審核,法律事務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主辦科室反饋意見。
(五)對于重要的信息,主辦科室應及時報行領導審批后反饋給中心支行辦公室。
(六)中心支行辦公室填制《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見附表2),對申請人作出答復。
第十一條 對信息公開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六)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guī)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二條 對特殊情形的信息公開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根據下列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一)申請公開的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應當進行區(qū)分處理,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是牽頭制作單位的,在征得相關行政機關同意或被征求意見機關逾期未提出意見的,應當公開。
(二)申請公開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對于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對于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三)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并就不能公開的內容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需要進行加工、分析的,除依照本條第三項規(guī)定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外,可以告知申請人不予提供。
(五)申請公開的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開。但是,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和公開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六)要求提供屬于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告知申請人獲取途徑。
(七)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或查詢相應辦理情況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zhí)幚聿⒏嬷ㄟ^相應渠道提出。
(八)申請公開的信息若屬于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下轄分支機構制作或獲取的信息,應向申請人說明獲取信息的途徑。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
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中心支行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的,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依申請公開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要求及保存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可能危及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五條 申請人收到《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后,應及時填寫《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回執(zhí)》(見附表3),并傳真或郵寄至中心支行辦公室。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合法使用從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獲得的信息,不得利用獲得的信息從事違法活動。
第十七條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更正。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職能范圍的,可以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第十八條 依申請?zhí)峁┱畔⒉皇杖≠M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信息處理費依照相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收取。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九條 申請公開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條 多個申請人就相同信息向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提出公開申請,且該信息屬于可以公開的,可以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
對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申請人認為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可以建議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經審核認為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應當及時主動公開。
第二十一條 下列信息,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可以不予公開:
(一)屬于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二)屬于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zhí)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下列信息,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不予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公開的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三)應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信息。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職能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的。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國人民銀行政務依申請公開制度》、《中國人民銀行政務依申請公開制度》和本制度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認為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申請人認為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在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中心支行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附表1
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申請人信息
公民
姓名
工作單位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傳真
電子郵箱
聯系地址
法人/其他組織
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聯系人姓名
聯系人電話
傳 真
電子郵箱
聯系地址
統(tǒng)一社會
信用代碼
所需政務事項或信息情況
所需政務事項或信息的內容描述
所需政務事項或信息的用途
獲取的方式(可選)
□ 郵寄
□ 快遞
□ 電子郵件
□ 傳真
□ 自行領取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表2
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
年第 號
:
你(單位)向我行提出政務公開申請,我行已依法予以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 條第 項的有關規(guī)定,現答復如下: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附表3
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政府信息公開
告知書回執(zhí)
本人(本單位)于 年 月 日收到 年第 號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
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注:回執(zhí)請傳真至(0563-3032024 )或郵寄至安徽省宣城市陵西路92號。
主辦: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承辦:宣城市政府政務新媒體中心 網站標識碼:3418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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