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規(guī)范舉報調查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我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于我局內設科室和直屬單位。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市氣象局、或者市政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投訴舉報的受理和調查處理應當遵循依法處理、實事求是、分級負責、歸口辦理以及維護投訴舉報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四、投訴舉報人認為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投訴舉報受理部門舉報: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不及時受理處理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
(四)不及時受理處理有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投訴舉報的;
(五)違反規(guī)定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通過其他組織、個人違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
(七)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五、投訴舉報形式:投訴舉報可采用來訪、來信、電話、傳真、電子信箱或口頭等形式進行舉報投訴。單位設立信息公開工作監(jiān)督電話(0563-2531006)。
六、市氣象局紀檢組負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本單位政務信息公開舉報投訴的受理、登記、調查、督辦、答復及歸檔工作。
七、投訴舉報受理部門應對舉報的具體內容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復:
(一)投訴舉報內容不屬于受理部門職責管轄范圍的;
(二)沒有明確的被投訴舉報人或者投訴舉報人無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項已經(jīng)向有關機關舉報、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有關機關沒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jiān)督機關對同一舉報事項已經(jīng)作出處理決定的;
(五)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違法違規(guī)行為舉報受理范圍的其他情形。
八、投訴舉報政府信息公開違法違規(guī)行為,應當提供以下內容:
(一)投訴舉報人的名稱、地址及其他聯(lián)系方式;
(二)被投訴舉報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法律、法規(guī)或者其他規(guī)定的事實及其有關證據(jù);
(三)投訴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當提供聯(lián)系方式。
九、受理投訴舉報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及時、準確的作出直接辦理、轉交辦理和督促辦理的處理意見。
十、直接辦理投訴舉報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調查結論和處理結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辦結的,經(jīng)本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后,可延長15日,并告知舉報人。需要轉辦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轉交。
辦理有關轉交辦理的舉報事項,辦理機關應當自收到交辦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調查處理結論,并將處理結果報交辦機關。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辦結的,經(jīng)交辦機關同意后,可以延長15日。
十一、投訴舉報工作機構受理投訴舉報,應當核實有關情況。投訴舉報工作機構可要求被投訴舉報單位、組織和個人提供與投訴舉報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就相關問題作出說明。與投訴舉報事項有關的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協(xié)助調查。
十二、投訴舉報工作機構根據(jù)投訴舉報情況,可要求被投訴舉報單位、組織和個人立即停止行政過錯或違法違紀行為,或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凡被投訴舉報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辦法規(guī)定的人員,一經(jīng)查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
十三、投訴舉報受理部門對受理的投訴舉報,應在形成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以書面或其他形式反饋給投訴舉報人。
十四、投訴舉報受理部門應當嚴格執(zhí)行有關保密紀律,對投訴舉報人予以保密,對泄密者給予行政處分,對因泄密造成重大影響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五、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