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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改宣城市
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
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宣政辦〔2023〕4號
宣州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修改的《宣城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業(yè)經2023年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5月11日
宣城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集體土地上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事業(yè)和城市建設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我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并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補助)、安置的活動。
第三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是本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jiān)督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市住建局(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負責房屋征收管理日常工作。市農業(yè)農村、公安、林業(yè)、財政、稅務、市場監(jiān)管、人社、衛(wèi)健、民政、城管執(zhí)法、發(fā)改、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宣州區(qū)人民政府、宣城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兩區(qū)”)負責各自管理區(qū)域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并確定征收實施單位(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條 自土地征收預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征收區(qū)域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房屋新建、擴建、改建審批;
(二)土地、房屋用途變更登記;
(三)其他有礙征收補償安置政策公平執(zhí)行的行政審批事項。
暫停時間為一年。公告后違反規(guī)定擅自辦理上述事項的,征收時不予認定。
第五條 征收實施單位應當依據項目用地紅線圖和本辦法規(guī)定,擬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并按程序申報。
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坐落、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摸底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條 征收調查摸底登記工作結束后,征收實施單位負責將被征收人的家庭人口、土地、房屋、相關證照等調查摸底情況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進行公示。
征收實施單位根據群眾反映意見,對調查摸底資料進行修改完善后上報兩區(qū)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兩區(qū)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對擬征收房屋調查摸底情況進行抽查、審核,完成抽查、審核認定后,由征收實施單位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進行公示。
市住建局(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項目的調查摸底、補償安置情況進行抽查、審核。抽查、審核結果作為市、區(qū)兩級征收資金結算、獎懲的依據。
征收實施單位在征收工作中應及時將補償安置結果在征收范圍內進行公示。
以上公示時間均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并公布市、區(qū)兩級房屋征收管理部門監(jiān)督電話,接受群眾和社會監(jiān)督。被征收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查,并將核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七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市住建局(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宣州區(qū)人民政府、宣城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建立征收管理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及來信來訪地址。收到舉報后,落實專人負責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八條 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應當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的,可依法主張權利。
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示范文本由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市住建局(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統一監(jiān)制。
第三章 補償安置
第九條 被征收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住宅用房指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非住宅用房指住宅用房以外的營業(yè)、辦公、生產、倉儲等用房。
未經自然資源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征收補償時按房屋原用途認定。
第十條 征收住宅用房可選擇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兩種補償安置方式。非住宅用房實行貨幣補償,符合安置的除外。
第十一條 持有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經有審批權的部門批準建設的房屋,在其證載或批件注明的合法建筑面積內據實認定征收補償面積。
1990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建成且之后,一直未翻(擴、改)建的無證的家庭唯一住宅用房,由被征收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公示無異議的,其建筑面積視同合法征收面積。
第十二條 對持有自然資源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件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家庭唯一住宅用房,其在200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建成、未曾翻(擴、改)建的房屋,在200㎡建筑面積內據實認定為征收補償面積;2002年11月1日至2010年3月21日期間建造的家庭唯一住宅用房,在規(guī)劃批件或集體土地使用證建筑占地范圍內一次性建成的房屋,在160㎡建筑面積內據實認定為征收補償面積。
第十三條 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村村民在1990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24日期間,未經批準的家庭唯一住宅用房,其一次性建成、未曾翻(擴、改)建部分,在被征收人家庭應安置人員人均40㎡內據實認定征收補償面積。
第十四條 符合第十一、十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房屋,征收時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產權調換,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實行貨幣補償的,采取一項目一評估的方式,由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宅基地和住宅的價值,一并作出補償安置。也可根據房屋結構等級最高按市發(fā)改委、市住建局(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公布的市區(qū)集體土地征收安置房超面積部分交易指導價(以下簡稱交易指導價)計算補償金額,磚木房屋在超面積部分交易指導價基礎上,降低200元/㎡計算補償金額。各項補償(補助)標準及獎勵按本辦法附件執(zhí)行;
(二)實行產權調換的,按安置房1700元/㎡(均價)與被征收房屋基本價格結合成新相互結算差價,各項補償(補助)標準及獎勵參見本辦法附件;
1. 認定的征收補償面積不足家庭應安置面積(根據被征收人家庭應安置人員計算確定)部分,被征收人要求補足應安置面積的,其補差部分按500元/㎡購買。
2. 被征收人家庭在簽訂征收協議選擇安置房時,應根據“就近靠檔”的原則,按照與應安置面積最接近的戶型選房(統建安置房戶型一般為60㎡、80㎡、100㎡、120㎡、130㎡五種戶型)。所選擇的安置房面積超出應安置面積的部分,人均5㎡內按協議簽訂時市發(fā)改委、市住建局(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公布的市區(qū)集體土地征收安置房超面積部分優(yōu)惠價(以下簡稱優(yōu)惠價)購買;再超部分按協議簽訂時的交易指導價購買。
3. 在沒有政府統建安置房的區(qū)域,可采取跨區(qū)域安置、購買商品房安置,或按照宣城市關于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房屋征收市場化安置相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三)符合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超出認定的合法面積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基本價格計算補償金額;
(四)符合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超出認定的合法面積或應安置面積部分,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期間一次性建成的唯一房屋按磚混1700元/㎡、磚木1500元/㎡價格計算補償金額,可計算裝潢補償;其他房屋按照磚混950元/㎡、磚木760元/㎡價格計算補償金額。2007年5月1日至2015年9月24日期間建成的按照磚混500元/㎡、鋼構400元/㎡、磚木300元/㎡的價格補償。超出部分不得計算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及獎勵。
第十五條 對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上有多處合法或有證房屋的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員,按“一戶一宅”享受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其余房屋可由被征收人達到分戶且符合安置條件的子女,按“一戶一宅”享受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
第十六條 其他征收補償規(guī)定:
(一)非住宅用房的征收補償
證載用途為辦公、生產、倉儲的非住宅用房征收時,按本辦法附件一、附件二規(guī)定的房屋基本價格結合成新加區(qū)位價格計算補償金額或按房屋評估價格補償。證載房屋用途中有商業(yè)、商住用房或經自然資源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用途中有商業(yè)用房的房屋,對其中的商業(yè)用房部分,按房屋評估價格補償。
(二)不符合使用宅基地條件的人員2007年4月30日前所建住宅用房不予安置,其所建房屋,按照磚混950元/㎡、磚木760元/㎡計算補償金額。如該房屋經核實系不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建家庭唯一住房,則允許其按交易指導價的70%購買一套80㎡以內的安置房。享受優(yōu)惠購房安置后,不得再重復安置。2007年5月1日至2015年9月24日期間,非突擊搶建的,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住宅用房,積極支持征遷、主動拆除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磚混500元/㎡、鋼構400元/㎡、磚木300元/㎡的價格補償。
(三)2007年4月30日前經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同意且建成的營業(yè)、辦公、生產、倉儲等用房,按照磚混950元/㎡、磚木760元/㎡計算補償金額,征收時按照原約定用途使用的給予征收獎勵、停產停業(yè)損失、裝潢等補償。2007年5月1日至2015年9月24日期間建成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磚混500元/㎡、鋼構400元/㎡、磚木300元/㎡的價格補償。不給予征收獎勵、停產停業(yè)損失、裝潢等補償。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2015年9月24日以后未經批準建設的房屋;
(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明確使用期限但已使用3年以上的臨時建筑;
(三)土地征收預公告發(fā)布后,在征收范圍內突擊搶建、改建、增建的房屋、臨時棚點、其他設施等;
(四)其他按規(guī)定不予補償的情形。
第十八條 符合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違法建設,違法建設人自行拆除的可按照磚混50元/㎡、磚木40元/㎡給予拆除補助;被依法強制拆除的違法建設,不予補助。
第十九條 被拆遷人家庭應安置面積是指家庭應安置人員人均40㎡安置面積累計值與增加安置面積之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增加安置面積:
(一)已達法定婚齡且一直未婚的增加一個安置人口;
(二)已婚未生育的增加一個安置人口;
(三)對2016年1月1日前出生,且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符合安置條件的未成年獨生子女本人增加10㎡安置面積;
(四)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布之日時,育齡婦女經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衛(wèi)健部門確認懷孕的,保留一個人口的安置權利。一年內孩子已出生、入戶的,按實際出生人口予以確認,否則取消;
(五)喪偶、離異人員,房屋滿足基本居住功能,按人口進行安置的,按40㎡進行安置,并允許本人按安置房交易指導價的70%購買不超過40㎡的安置房,購買面積視為應安置面積;
(六)根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跨區(qū)域安置的,以被征收人家庭應安置面積為基數,按附件十增加或減少面積。
第二十條 根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被安置到總層數為7層以上11層(含11層)以下的單體建筑中的,按被征收人家庭應安置面積內的認定征收補償面積為基數贈送6%;被安置到總層數為12層以上的單體建筑中的,按被征收人家庭應安置面積內的認定征收補償面積為基數贈送9%。
第二十一條 應安置人員是指被征收人戶口一直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且生產、生活并依法享受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財產分配權的家庭成員(以下簡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各征收項目以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布之日作為房屋安置人口界定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作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安置(寄居、寄養(yǎng)、寄讀以及掛戶人員除外):
(一)因婚嫁、出生、依法收養(yǎng)、政策性移民落戶且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實際居住、生活的人員(原農業(yè)戶口);
(二)本人或父母任一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口遷出前原戶籍在本村民組的現役軍人(符合國家軍人安置政策的除外),宣判時戶籍在本村民組的服刑人員;
(三)本人或父母任一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口遷出前原戶籍在本村民組的大中專院校、中小學在校學生,僅對其本人按40㎡的標準進行安置;
大中專院校畢業(yè)生,戶口已遷回宣州區(qū)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人員及部隊軍官等不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除外),達到法定婚齡,在征收范圍內有實際居住房屋,可單獨對本人按40㎡予以補償安置;
(四)原戶籍在本村民組、在20世紀90年代自費購買自理口糧戶籍的,現仍實際居住、生活在原村民組且該處住宅用房為其集體土地上唯一住宅用房,并參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人員,僅對其本人按40㎡的標準進行安置;
(五)結婚后戶口一直未遷出且在婚嫁地沒有享受征收安置政策的,經本人申請,本人和出生即隨其落戶的子女可作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安置,安置后不得再重復安置。本集體經濟組織再婚人員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已遷入落戶不滿三年,在原戶籍地沒有享受拆遷安置政策,個人書面承諾放棄其原戶籍地宅基地申請資格的,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或戶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簽字同意,在房屋征收時可作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安置,安置后不得在原戶籍地重復安置。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人員及部隊軍官等不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不予安置。
未征收房屋的不予安置;已享受過拆遷安置的村民不得重復安置;已享受過安置政策的被征收人家庭新增加的人口不予安置。
符合分戶條件未分戶的,按分戶對待。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對被征收房屋的面積、結構、用途、性質和被征收人家庭應安置人員、安置面積等情況,征收實施單位初審,兩區(qū)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審定。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人提供虛假、偽造的房屋、土地、戶籍、土地承包合同等證明材料或冒名頂替騙取征收補償安置的,對簽訂的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依法處理,并依法依規(guī)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征收工作人員因以權謀私、失職瀆職等,造成國有資產、政府征收補償資金流失的,對相關責任人及單位負責人依法依規(guī)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相關部門出具虛假證明材料或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辦理相關事項的,對相關責任人及單位負責人依法依規(guī)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責任主體依法對個別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作出征收補償安置決定;被征收土地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在征收補償安置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騰退土地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未經批準建設房屋的建造年代可參照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城管執(zhí)法等部門提供的地形圖、航拍圖、衛(wèi)星遙感圖或其他相關實時圖件等資料確認。對建造年代有爭議的,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由被征收人書面申請,知情人證明,房屋所在地村(居)委會、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經公示后出具意見,由兩區(qū)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審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通知所指1990年4月1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實施之日,2002年11月1日為《宣城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個人建房管理暫行辦法》(宣城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發(fā)布之日,2010年3月22日為《宣城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農民建房管理暫行辦法》實施之日。2015年9月24日為《宣城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農民建房規(guī)劃管理暫行辦法》實施之日。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執(zhí)行中解釋工作由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市住建局(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負責。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1日起施行。原《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改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宣政辦〔2016〕6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實施項目,繼續(xù)沿用原有規(guī)定。國家和省重點項目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附件:1. 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基本價格及成新系數
2. 非住宅房屋區(qū)位價格
3. 房屋附屬設施補償標準
4. 房屋裝潢補償標準
5. 樹木移栽補助費標準
6. 搬遷費標準
7. 住宅用房臨時安置費標準
8. 非住宅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費補助標準
9. 房屋征收獎勵標準
10. 跨區(qū)域安置增加面積對照表
附件1
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基本價格 單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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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等級 |
房屋結構與標準 |
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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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 結構 |
一 |
鋼筋砼梁、柱,實磚墻體,平頂或瓦屋面。平面天棚,門、窗、水、電、廚、衛(wèi)齊全,水泥地面。 |
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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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鋼筋砼梁、柱,單、雙丁斗墻,平頂或瓦屋面。簡易天棚門窗、水、電、廚、衛(wèi)齊全,水泥地面。 |
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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磚木 結構 |
一 |
磚墻承重,木屋架,瓦屋面,水泥或木地面,實體墻體,平頂天棚,門、窗、水、電、廚、衛(wèi)齊全,二層以上(含二層,每層層高在2.8米以上)一次性設計,同步施工。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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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水泥或木桁條,水泥或木地面,單、雙丁斗墻,平瓦屋面,須水天棚,有水、電設施。 |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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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木行混合桁條,三合土或簡易水泥地面,單丁斗墻,平瓦屋面,有水、電設施。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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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構 結構 |
一 |
鋼筋混凝土基礎,混凝土地面,鋼柱,鋼梁,鋼 板或磚墻圍護,鋼板屋面,檐口高度8米(含8米) 以上,有水、電設施。 |
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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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鋼筋混凝土基礎,混凝土地面,鋼柱,鋼梁,鋼 板或磚墻圍護,鋼板屋面,檐口高度4.5米(含4.5米)以上8米以下,有水、電設施。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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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鋼筋混凝土基礎,混凝土地面,鋼柱,鋼梁,鋼 板或磚墻圍護,鋼板屋面,檐口高度小于4.5米,有水、電設施。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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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 結構 |
一 |
不規(guī)則屋架、竹木基層,草、瓦或石棉瓦屋面,土、碎磚或其他簡易墻。簡易地坪,有電,檐口高2.2米以上。 |
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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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不規(guī)則屋架、竹木基層,草、瓦或石棉瓦屋面,土、碎磚或其他簡易墻。簡易地坪,有電,檐口高2.2米以下。 |
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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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與房屋一次性建成的閣樓、地下室、架空層、躍層等層高1.5-2.2m部分按本標準的50%執(zhí)行,層高1.5m以下的按本標準的25%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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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成新系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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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年代 |
1990年以前 |
1991年至1999年 |
2000年至2010年 |
2010年以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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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新系數 |
0.8 |
0.9 |
0.95 |
1 |
附件2
非住宅房屋區(qū)位價格 單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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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qū)位 類別 |
范圍 |
辦公、生產、 倉儲用房 |
定級區(qū)域 |
一類 |
中山西路-敬亭路-道岔河-宛溪河-梅溪路-昭亭中路 |
1200 |
1級:陵西路-鰲峰路-宛溪河-中山路 |
1140 |
2級:一類區(qū)中扣除1級以外的區(qū)域 |
||
二類 |
水陽江大道-皖贛鐵路(不含一類區(qū)) |
980 |
1級:宛陵西路-有容路-集賢路-謝公路-雙塔路-皖贛鐵路-佟公路-宛溪南路-響山路-水陽江南大道-九同路-梅園路-景德路-梅溪路(不含一類區(qū)) |
930 |
2級:①梅園路-九同路-水陽江大道-景德路 ②梅園路-寶成路-佳樂巷-石濤路-瞿山路-雙塔路-謝公路-集賢路-有容路-宛陵西路-梅溪路-景德路 ③謝公路-水陽江大道-皖贛鐵路-宛溪河-雙塔路 ④響山路-宛溪南路-佟公路-皖贛鐵路-水陽江南大道 |
||
880 |
3級:二類區(qū)中扣除1、2級以外的區(qū)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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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 |
宣杭高速-風萃路-水陽江(不含一類、二類區(qū)) |
780 |
1級:①水陽江南大道-向陽大道-宣杭高速-青溪路-鴻越大道-玉荷路-宣杭高速-興業(yè)路-鴻越大道-梅溪路-文昌路-水陽江西大道②皖贛鐵路-水陽江東大道-水陽江 |
690 |
2級:①宣杭高速-龜靈路-鴻越大道-興業(yè)路②宣杭高速-玉荷路-鴻越大道-青溪路③向陽大道-水陽江大道-玉山路-宣杭高速④敬亭山山南風景協調區(qū)(依據敬亭山風景區(qū)總體規(guī)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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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
3級:三類區(qū)中扣除1、2級以外的區(qū)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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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類 |
青弋江大道以內(不含一類、二類、三類區(qū))+雙橋組團發(fā)展用地范圍 |
420 |
1級:①宣州經濟開發(fā)區(qū)建設用地范圍(道路網圍合范圍) ②風萃路-宣杭高速-宣南銅高速 ③日新路-青弋江西大道-奉公大道-烏沙鋪路-創(chuàng)新路 ④厚德路-文景路-行知路-圣俞路 ⑤雙橋組團宛陵東路-泥灣路-鰲峰東路-里仁街 ⑥夏渡組團建設用地范圍 |
350 |
2級:四類區(qū)中扣除1級、3級以外的區(qū)域 |
||
280 |
3級:水陽江-青弋江南大道-陵陽路-鰲峰東路-泥灣路-宛陵東路-快速東路-青弋江北大道-守德路-昌言路-昭亭北路-宣南銅高速 |
||
五類 |
青弋江大道以外,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 |
200 |
1級:①天湖街道集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②金壩街道集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③向陽鎮(zhèn)集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④蕪屯西路-西外環(huán)路-蕪屯東路(含孫埠鎮(zhèn)集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⑤五星鄉(xiāng)集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⑥古泉鎮(zhèn)集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⑦青弋江西大道-清波路-長橋路-奇秀路 |
80 |
2級:五類區(qū)中扣除1級以外的區(qū)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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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非住宅用房以房屋產權證證載用途認定。 |
附件3
房屋附屬設施補償標準
名稱 |
補償金額(單價)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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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 |
電表 |
380元/戶 |
1.5至20A(含),單相,單獨開戶 |
2000元/戶 |
20A至60A,三相,單獨開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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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元/戶 |
單相分時電表,單獨開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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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元/戶 |
三相分時電表,單獨開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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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元/戶 |
分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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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壓器 (含附屬管線) |
6000元/臺 |
315KVA(含)以下,遷移補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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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元/臺 |
315至630KVA(含),遷移補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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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臺 |
630KVA以上,遷移補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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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 |
總水表 (單獨開戶) |
700元/只 |
散戶,一戶一表 |
分水表 |
50元/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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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氣 |
管道燃氣 |
2700元/戶 |
一戶一表 |
通訊 |
有線電視 |
100元/戶 |
移裝費 |
電話,寬帶網 |
8元/門 |
移裝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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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調 |
立柜式 |
380元/臺 |
移裝費 |
掛壁式 |
250元/臺 |
移裝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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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空調 |
400元(主機)+350元/臺×分機臺數 |
移裝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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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水器 |
太陽能 |
350元/個 |
移裝補助費 |
電能 |
100元/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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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 |
100元/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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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 地坪 |
水泥 |
60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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磚石 |
35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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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墻 |
空斗 |
60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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磚石 |
80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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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土、籬笆 |
15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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爐灶 |
單口灶 |
250元/口 |
每增加一口,增加80元 |
生產性用灶 |
800元/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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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wèi)生設施 |
浴缸 |
650元/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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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便器 |
450元/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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蹲便器 |
230元/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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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臉池 |
150元/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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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糞池 |
120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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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氣池 |
2000元/套 |
廢棄池補助500元/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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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外陽臺PVC、塑鋼門窗 |
250元/m2 |
自行封閉補助費 |
外陽臺鋁合金門窗 |
200元/m2 |
自行封閉補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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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陽臺木門窗 |
100元/m2 |
自行封閉補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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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門 |
100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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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簾門 |
80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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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盜網 |
45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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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防盜門 |
300元/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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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防盜門 |
800元/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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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木制門 |
500元/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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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套裝門 |
800元/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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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 |
4元/kg |
移裝補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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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油煙機 |
100元/個 |
移裝補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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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池、煤池 |
60元/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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磚水井 |
2000元/口 |
井口直徑1米以內,若超1米按比例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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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水井 |
600元/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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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池、浴池 |
150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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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棚、雨罩 |
35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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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熱層(自建) |
50元/m2 |
簡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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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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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附件4
房屋裝璜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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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補償金額 (單價)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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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面 |
油漆地面 |
35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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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磨石 |
70元/m2 |
各類地板磚地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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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磚 |
70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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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木地板 |
90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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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地板 |
100元/m2 |
一般木質地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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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元/m2 |
免漆、免刨實木地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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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地面 |
180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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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 內 裝 飾 |
鈣塑、仿瓷墻面 |
30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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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板、瓷磚墻裙 |
90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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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硬包木制墻裙 |
120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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噴塑墻面 |
30元/m2 |
表面細致光滑,無凹凸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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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膠漆墻面 |
25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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墻紙 |
35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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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移動固定墻柜 |
450元/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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纖維、鈣塑、石膏板 |
90元/m2 |
硬質天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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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吊頂 |
75元/m2 |
硬質天棚 |
附件5
樹木移栽補助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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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
直徑(離地面1.3米處丈量) |
補償金額(單價) |
備注 |
一般樹木 |
2cm—5cm |
10元/株 |
1.本標準僅適用于宅基地范圍內所栽種樹木; 2.風景樹參照果樹標準補助; 3.公告發(fā)布后搶栽的花草、苗木、樹木不予補助。 |
5cm—10cm |
30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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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cm以上 |
50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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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樹 |
2cm—5cm |
50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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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m—10cm |
100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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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cm以上 |
200元/株 |
附件6
搬遷費標準
1. 實行貨幣補償的:
住宅房: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0元/㎡計算,最低不低于1000元,一次性發(fā)給搬遷費。
非住宅房:按房屋有證建筑面積10元/㎡一次性發(fā)給搬遷費;有大型設備的,按當時貨物運輸價格計算。
2. 實行產權調換以現房安置的,按上述規(guī)定發(fā)給。
3. 實行產權調換以期房安置的,按上述規(guī)定支付兩次搬遷費。
附件7
住宅用房臨時安置費標準
住宅房臨時安置費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計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合法面積小于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計算臨時安置費。標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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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 地區(qū) |
二類 地區(qū) |
三類 地區(qū) |
四類 地區(qū) |
五類 地區(qū) |
補助金額 (元/㎡·月) |
13.0 |
12.0 |
10.0 |
9.0 |
8.0 |
1.實行貨幣補償的,按上述規(guī)定計發(fā)6個月。
2.實行產權調換的:
(1)以現房安置的,按上述規(guī)定計發(fā)4個月。
(2)以期房安置被征收人自行過渡的,從其搬出之月起18個月內安置的,按上述規(guī)定計發(fā);超過18個月未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從逾期之月起按上述規(guī)定再增加一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直至安置兌現為止。
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18個月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上述規(guī)定發(fā)給臨時安置補助費,直至兌現為止。
期房產權調換的,另按上述規(guī)定支付4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附件8
非住宅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費補助標準
非住宅房停產停業(yè)損失費按合法建筑面積計算。按下列標準計發(fā)6個月。
(單位: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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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qū)位&類別 |
一類 地區(qū) |
二類 地區(qū) |
三類 地區(qū) |
四類 地區(qū) |
五類 地區(qū) |
營業(yè)用房 |
50 |
40 |
35 |
25 |
20 |
辦公用房 |
14 |
13 |
12 |
10 |
9 |
生產、倉儲用房 |
16 |
15 |
14 |
13 |
12 |
附件9
房屋征收獎勵標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獎勵階段內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交出房屋的,按本辦法規(guī)定應計算獎勵的面積為基數,給予最高不超過400元/㎡獎勵。
附件10
跨區(qū)域安置增加面積對照表 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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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區(qū) & 征收區(qū) |
一類區(qū) |
二類區(qū) |
三類區(qū) |
四類區(qū) |
五類區(qū) |
一類區(qū) |
0 |
+10% |
+20% |
+30% |
+50% |
二類區(qū) |
—— |
0 |
+5% |
+10% |
+20% |
三類區(qū) |
—— |
—— |
0 |
+5% |
+10% |
四類區(qū) |
—— |
—— |
—— |
0 |
+5% |
五類區(qū) |
—— |
—— |
—— |
—— |
0 |
注:區(qū)位劃分參見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