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市級政府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推進國有資產統(tǒng)籌整合和共享共用,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fā)〔2021〕5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安徽省省級政府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和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xié)機關、監(jiān)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和各類事業(yè)單位(以下統(tǒng)稱市直單位)。
第三條 宣城市市級政府公物倉(以下簡稱公物倉),是指對市直單位的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家具用具等現已閑置并仍有一定使用價值的資產進行調劑使用的運行平臺。
公物倉實行網上運行的管理模式,不設實體倉庫。
第四條 公物倉運行遵循下列原則:
(一)統(tǒng)籌調劑,優(yōu)化配置;
(二)科學整合,盤活資產;
(三)循環(huán)使用,厲行節(jié)約;
(四)規(guī)范透明,高效便利。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市財政局是負責公物倉管理的綜合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制定落實公物倉管理制度;
(二)監(jiān)督檢查公物倉管理及制度執(zhí)行情況;
(三)負責公物倉信息系統(tǒng)的日常維護管理;
(四)對申請使用公物倉資產事項進行審批;
第六條 市直單位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涉及公物倉資產管理的事項實施監(jiān)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按規(guī)定開展資產清查盤點,及時將符合條件的資產繳入公物倉;
(二)負責由本部門審核的公物倉資產事項;
(三)負責本部門所屬單位公物倉事項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七條 市直單位對公物倉事項進行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定期清查盤點本單位資產,按規(guī)定及時將符合條件的資產繳入公物倉;
(二)負責辦理本單位繳入公物倉資產等有關手續(xù);
(三)負責本單位繳入公物倉資產未調出前的日常保養(yǎng)和維護工作,確保公物倉資產具備使用條件;
(四)根據相關規(guī)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倉資產的申請,對借用的資產及時歸還公物倉;
(五)負責辦理資產移交、賬務核銷、卡片登記等工作。
第三章 管理范圍
第八條 除國家、省另有規(guī)定外,下列國有資產應繳入公物倉管理:
(一)經市委、市政府批準舉辦的大型活動(會議)、組建臨時機構等統(tǒng)一配置的資產,接受捐贈等可循環(huán)使用的資產;
?。ǘ┙浭形?、市政府批準撤銷、合并、改制的市直單位,由牽頭單位收回的閑置仍能使用的資產;
(三)市直單位擬捐贈的資產;
(四)市直單位暫時閑置可用于出借的資產;
?。ㄎ澹┦兄眴挝桓绿鎿Q、閑置并仍能使用的資產;
(六)其他符合公物倉管理要求的資產。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條 市直單位向公物倉繳入、撤回資產,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資產繳入。
市直單位根據資產使用實際情況,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將資產繳入公物倉,并做到資產信息完整準確。
對于有捐贈意向的資產,繳入公物倉時選擇“公物倉資產-捐贈”進行標識;對于出借的資產,繳入公物倉時選擇“公物倉資產-出借”進行標識;對于其他可以劃轉的資產,繳入公物倉時選擇“公物倉資產-無償劃轉”進行標識。
(二)資產撤回。
市直單位因工作需要、已繳入公物倉的資產損壞或長期無單位調用已無使用價值等,可將已繳入公物倉的資產撤回。
第十條 入倉資產在公物倉管理期間權屬不變,由繳入單位實施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 市直單位應當優(yōu)先通過公物倉調劑方式配置資產。申請使用公物倉資產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
市直單位結合工作需要,填寫《公物倉資產調入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履行本單位資產管理有關規(guī)定程序后,送資產繳入單位。
(二)審核、審批。
資產繳入單位和繳入單位主管部門對申請使用單位《申請書》審核同意后,申請使用單位將《申請書》送財政部門審批。
(三)資產移交。申請使用單位憑批準的《申請書》,到繳入單位領取并承擔有關運輸及拆裝等費用。繳入單位應予以積極配合,及時辦理資產移交手續(xù)。
(四)賬務處理。資產繳入、申請使用單位,憑批準的《申請書》等,及時做好資產登記、賬務處理等工作。
第十二條 市直單位申請借用公物倉資產時,需與繳入單位就借用期限、借用期間資產的安全完整等進行協(xié)商溝通,可簽訂出借協(xié)議予以明確,到期后及時歸還公物倉。
第十三條 非本級單位申請使用公物倉資產的,經主管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參照第十一條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將公物倉的使用管理情況納入市直單位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對公物倉的運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違規(guī)處置或損壞公物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各主管部門應全面掌握本部門資產的數量、價值、結構和使用狀況等,加強對所屬單位提交的公物倉資產信息的審核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結合資產管理信息系統(tǒng)與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tǒng)對接融入情況,積極推進國有資產省市縣共用共享。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附件:1.公物倉資產調入申請書
2.市級政府公物倉資產變動處理應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