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法規(guī)政策問答
宣城市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
一、對申請各類社會救助的居民進行經濟狀況核對的法律依據是什么?有什么現(xiàn)實意義?
答:國務院2014年5月1日公布實施的《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第649號令)是核對工作的主要依據,其中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申請和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臺,為審核認定社會救助對象提供依據”。
開展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是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要求、提高對象認定準確性、促進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是創(chuàng)新社會救助管理方式的重要舉措。
二、核對工作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答:1、屬地管理、信息共享。2、依法、客觀、全面和準確的反映經濟狀況。3、無授權不核對、無委托不核對、只核對不認定。4、誠信申報、嚴格保密。
三、目前的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工作主要為哪幾類社會救助提供服務?
答: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主要為八類社會救助項目提供核對服務:低保、特困人員供養(yǎng)、臨時救助、醫(yī)療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業(yè)救助和受災人員救助等社會救助項目。
四、社會救助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主管部門是誰?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包括哪些部門?
答: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是社會救助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主管部門。各類社會救助項目的實施部門,如民政、醫(yī)保、教育、住建和人社等部門,統(tǒng)稱為社會救助管理部門。
五、地方核對機構的性質及工作職責是什么?
答: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均設有社會救助經濟狀況核對機構,我市核對機構均為財政全額撥款事業(yè)單位,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以確保工作正常運行。
市級核對機構主要負責全市核對平臺建設、管理與維護,擬定核對工作的政策、流程與操作規(guī)程、安全管理制度,協(xié)助做好跨縣信息查詢、受理投訴舉報并提出處理意見??h級核對機構具體負責轄區(qū)內居民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對業(yè)務,并接受市級核對機構的業(yè)務指導。
六、核對對象是指哪些人?
答:同意接受核對機構對其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的救助項目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統(tǒng)稱為核對對象。其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無收入來源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經授權和委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人等人員也可列為核對對象。
七、對經濟狀況進行核對時主要核對哪些內容?
答:核對內容主要包括:(一)核對對象的家庭人口及戶籍情況;(二)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三)其他依法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需要核對的內容。
具體來說,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guī)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xiàn)金及實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等。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主要包括房屋、現(xiàn)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權、機動車輛(不含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及其他財產等。
依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委托及申請人授權,核對機構也可對個人及家庭的支出情況進行核對。
八、對經濟狀況進行核對時主要采取什么方式?如何保證個人信息安全?
答:根據核對內容的信息特點、來源、統(tǒng)籌程度不同,采取實時核對和定時核對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核對,并與傳統(tǒng)調查方式相互補充,綜合應用。
各級核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涉及核對對象的隱私等信息嚴格保密,不得向與核對工作無關的單位或個人泄露。
九、對申請對象進行經濟狀況核對的工作流程是怎樣的?
答: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應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一)申請社會救助時,申請家庭應按規(guī)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簽署授權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的文書,并簽署誠信承諾書。
(二)社會救助受理部門進行審核并提出意見,提交給縣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審批。
(三)縣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在收到審核意見后,認為需要對申請對象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時,向核對機構出具核對委托書;核對機構收到委托書后,經信息核對匯總后形成書面核對報告向委托部門反饋。
(四)縣級以上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對轄區(qū)內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的經濟狀況進行定期復核或者抽查核對,但應補充完善相應的授權文書。
十、各類經濟狀況核對信息分別主要由哪些部門提供?
答:公安、民政、人社、住建、教育、醫(yī)保、交通、市場監(jiān)管、公積金、稅務、金融、自然資源和農業(yè)等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社會救助項目規(guī)定,依法及時提供社會救助家庭人口狀況、可支配收入、財產、支出等信息,建立部門間多層次信息共享和查詢協(xié)作機制。
十一、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有哪些時限要求?
答:核對機構自收到委托之日起,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并出具書面核對報告。需要跨縣(市、區(qū))核對的,或者因特殊原因延期核對的,可適當延長核對時間,但累計不應超過20個工作日。
在核對對象對核對結果提出異議時,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復核的,可委托核對機構進行復核。核對機構應在收到委托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出具復核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