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7000032447564/201909-00060 | 信息分類: | 規(guī)范性文件 |
發(fā)文機關: | 宣城市教體局 | 主題分類: | 科技、教育 |
成文日期: | 2019-09-24 | 發(fā)布日期: | 2019-09-24 |
發(fā)文字號: | 教秘〔2019〕39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標 題: | 宣城市教育體育局等六部門關于印發(fā)《宣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詢機關: | 宣城市教體局(計財科)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3033044 |
索引號: | 113417000032447564/201909-00060 | ||
信息分類: | 規(guī)范性文件 | ||
發(fā)文機關: | 宣城市教體局 | ||
主題分類: | 科技、教育 | ||
成文日期: | 2019-09-24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9-24 | ||
發(fā)文字號: | 教秘〔2019〕39號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標 題: | 宣城市教育體育局等六部門關于印發(fā)《宣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詢機關: | 宣城市教體局(計財科) |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3033044 |
宣城市教育體育局等六部門
關于印發(fā)《宣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教秘〔2019〕39號
各縣(市、區(qū))教育體育局、財政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扶貧局(辦)、殘聯,宣城職業(yè)技術學院,各市直學校:
根據《安徽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于印發(fā)〈安徽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皖教〔2019〕2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市教育體育局等六部門聯合制定了《宣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宣城市教育體育局 宣城市財政局
宣城市民政局 宣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宣城市扶貧開發(fā)局 宣城市殘疾人聯合會
2019年9月24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宣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健全學生資助制度,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根據《安徽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于印發(fā)〈安徽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皖教〔2019〕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對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學生包括根據有關規(guī)定批準設立的普惠性幼兒園幼兒;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yè)學校(含宣城職業(yè)技術學院附設中職班)、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學生。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基本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fā),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tǒng)一,確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三)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四)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yè),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二章 認定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市教體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扶貧局、市殘聯根據工作職責,指導全市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qū))教體、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扶貧、殘聯等相關部門加強工作協(xié)同,建立部門聯動、系統(tǒng)對接、信息共享機制,進一步整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資源,將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tǒng)、技工院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tǒng)等系統(tǒng)中學生信息與民政、扶貧、殘聯等部門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人口等信息定期比對,確保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yǎng)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學生信息全部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
第七條 市、縣(市、區(qū))教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根據工作職責,組織本行政區(qū)域所屬各級各類學校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八條 各中等職業(yè)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要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成員一般應包括學校領導、資助工作人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
第三章 認定依據和檔次劃分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是否屬于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yǎng)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
(三)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
(四)突發(fā)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fā)意外事件等情況。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負擔、勞動力及職業(yè)狀況等。
第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可分一般困難、困難、特別困難等二至三檔。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學校要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tài)調整。
第十二條 認定工作程序一般應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環(huán)節(jié)。各地、各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程序。
(一)提前告知。學校要通過校園公告、班會、家長會、發(fā)放告知書等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向學生或監(jiān)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發(fā)放《宣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國家資助對象認定申請表》,并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
(二)個人申請。學生本人或監(jiān)護人自愿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綜合反映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認定申請表。
(三)學校認定。學校根據學生或監(jiān)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綜合考慮學生日常消費情況以及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開展認定工作。學??刹扇⌒畔⒈葘?、家訪、個別訪談、大數據分析、信函索證、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方式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精準度。
(四)結果公示。學校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檔次,在適當范圍內、以適當方式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及時撤銷公示信息。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不得將學生身份證件號碼、家庭住址、電話號碼、出生日期等個人敏感信息進行公示。學校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復核和動態(tài)調整機制,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
(五)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匯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連同學生的申請材料統(tǒng)一建檔,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tǒng)(技工院校按要求錄入技工院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tǒng))。
第五章 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 各級教體、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扶貧、殘聯等部門要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監(jiān)督與指導,發(fā)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四條 各級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扶貧、殘聯等部門要為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實認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據和支持,確保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yǎng)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實有效。
第十五條 各級教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及學校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學生資助信息。
第十六條 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宣傳,不斷提高資助政策及執(zhí)行情況的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jiān)督。各學校要做到資助項目公開、申請條件公開、評審過程公開、資助結果公開。
第十七條 各學校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學生或監(jiān)護人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并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如發(fā)現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一經核實,學校要及時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和已獲得的相關資助,并追回資助資金。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宣城市教育體育局、宣城市財政局、宣城市民政局、宣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宣城市扶貧開發(fā)局和宣城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宣城市中職、普高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對象認定辦法》(教民生〔2016〕57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各地、市直各學校(含宣城職業(yè)技術學院附設中職班)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修)定具體的認定辦法,并報市教體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