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公眾代表列席市政府有關會議制度
發(fā)布時間:2021-11-17 17:27
來源: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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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公眾代表列席市政府有關會議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要求,積極推進我市政務公開工作,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推 進政務陽光透明和決策公開,密切政府與群眾關系,廣納民意,結合市政府工作規(guī)則,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社會公眾代表,包括利益相關方、有關方面專家學者、媒體代表、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政府法律顧問等人員,以下簡稱“社會公眾代表”。
第三條 涉及下列議題的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工作例會、市政府專題會議,可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列席會議:
(一)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二)涉及我市改革發(fā)展的重大政策、重要規(guī)劃、重點工程建設項目事項及重大民生事項。
(三)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的改革發(fā)展重點、熱點、難點問題。
(四)其他有必要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列席會議的事項。
第四條 社會公眾代表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綜合素質,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和較高的參政議政熱情。
(二)為人正直,公正無私,善于諫言,有一定的群眾基礎,能夠代表廣大群眾的意愿。
(三)遵紀守法,無不良行為記錄,具有相應的民主政治權利。
第五條 會議籌備與組織
(一)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應當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全程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工作例會、市政府專題會議根據議題需要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參加。凡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各部門集體審議的重大行政決策,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在決策前向社會公布決策草案、決策依據,召開討論會或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公眾意見。議題匯報單位應編制社會公眾代表列席會議方案,明確列席會議的人員名單,并隨同匯報材料一同報送市政府辦公室,經市政府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同意后,提前將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社會公眾代表。市政務公開辦提前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市政務公開網等公開會議議題。
(二)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需提前10分鐘到達會場,會議召開時間不受列席的代表是否按時到會影響。
(三)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在指定位置就坐,并遵守會議紀律。按議題列席的,在該議題討論結束后離場。
(四)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對會議議題的意見和建議,可以在會前或會后以書面形式反映;會議過程中,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代表可根據會議安排發(fā)言,承辦科室負責對發(fā)言內容進行記錄,提供會議決策參考。
(五)會議結束后,相關單位應將代表意見采納情況和會議決定情況反饋給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同時在3個工作日內履行信息公開審查程序后交市政務公開辦在市政務公開網站進行公示。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務公開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