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公布了《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宣政辦秘〔2023〕51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宣政辦秘〔2017〕252號)同時廢止。為便于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修改背景和意義
為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保障和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切實發(fā)揮住房公積金保障住房民生的積極作用,推動我市住房公積金事業(yè)持續(xù)健康發(fā)展,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意見》(皖政辦秘〔2017〕213號)等文件,中心于2017年11月30日提請市政府辦印發(fā)出臺了《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宣政辦秘〔2017〕252號)。為讓政策內容與我市實際情況更契合,2023年9月,對《實施意見》部分條款進行修改,經市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后重新發(fā)布(宣政辦秘〔2023〕51號)。
二、修改依據和起草過程
(一)修改過程。我中心分別于2023年9月15日、9月27日,召開主任辦公(擴大)會議,結合我市實際,形成《實施意見(修改)》初稿。10月26日,通過政府協(xié)同辦公系統(tǒng)征求各縣市區(qū)政府、市直單位意見,未收到反饋意見。11月23日,王剛副秘書長主持召開市政府專題會議,進一步討論研究《實施意見(審議稿)》,會后,于11月24日收到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反饋意見共1條,予以采納。同時,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和市政府辦公室合規(guī)性審查。
(二)政策依據。主要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民政部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fā)<“十四五”民政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的通知》等文件。
三、主要內容
本次修改主要有四個方面。
(一)對部分內容的表述及名稱進行了規(guī)范調整。
(二)刪除部分內容。為貫徹落實住建部、安徽省人民政府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
刪除開頭第一段“促進住房消費”;刪除第一條第五項“將不繳、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納入信用記錄,公開曝光”;刪除第二條第一項“原則上不得在我市提取”;刪除第二條第二項“將騙提、騙貸的行為納入信用記錄,予以公開曝光”;刪除第二條第三項“不受理繳存人離異一年以內購買住房的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申請”;刪除第二條第四項“宣城銀監(jiān)分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加強對各受托銀行的監(jiān)管,強化對受托銀行的業(yè)務考核,確保貸款資金及時足額劃轉支付到位”;刪除第三條第五項“接入企業(yè)征信系統(tǒng)和個人征信系統(tǒng),將企業(yè)住房公積金繳存信息全面納入企業(yè)征信系統(tǒng),并引導金融機構將企業(yè)住房公積金繳存信息作為企業(yè)信用評級和信貸授信的重要參考指標”;刪除第四條第三項“通過開展‘住房公積金中心成立15周年紀念’及‘住房公積金宣傳月’等活動”、“每年定期公布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保障繳存單位和職工的知情權,注重輿論引導,回應社會關注,營造良好的輿論環(huán)境”。
(三)增加部分內容。
在第一條第二項增加“積極推動全市村(居)基層干部、專職工作者住房公積金建制繳存。大力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qū))根據自身財力和工作實際,為轄區(qū)內村(居)基層干部、專職工作者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
在第二條第一項“通過全國...”前增加“應”;在第二條第三項“...貸款力度”后增加“等方式”。
在第三條第一項中增加制定依據“《關于加快住房公積金數字化發(fā)展的指導意見》”;在第四條第三項增加內容“持續(xù)推進“四上”非公企業(yè)公積金繳存補貼免申即享政策”。
在《實施意見》最后增加“本意見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執(zhí)行過程中,國家、省、市有新政策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原宣政辦秘〔2017〕252號文件同步廢止。”
(三)修改部分內容。
將第一段中文件依據修改為“《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將“經市政府同意”修改為“經市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將第二條第一項“即可按年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公共租賃住房或商品住房租金”修改為“即可按標準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公共租賃住房或商品住房租金”;
將第二條第三項“繳存職工家庭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清滿一年”修改為“繳存職工家庭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清”;
將第二條第三項“停止受理異地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我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修改為“異地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享受與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同等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將第三條第五項“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與各級不動產權登記中心的聯網,實現信息共享”修改為“加強與各級不動產登記部門協(xié)作,盡快實現不動產登記信息的信息共享”。
四、問題答疑
問題一:困難企業(yè)如何辦理降低現有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回答一:企業(yè)經辦人需要攜帶《宣城市住房公積金降比繳存(緩繳)申請表》、經公示后的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決議原件及復印件、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證明材料,到各縣市區(qū)公積金綜合窗口進行線下申請,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問題二:村(居)基層干部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需要哪些材料?
回答二:1、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特別法人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或復印件加蓋公章;
3、《繳存登記表》《繳存?zhèn)€人明細表》。
問題三:家庭第一次公積金貸款還清后多久可以申請第二次貸款?
回答三:本次《實施意見》修改后,取消了二次住房公積金貸款時間間隔限制。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家庭結清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后,即可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住房。
問題四:職工離婚后名下無房且無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多久購房可以使用住房公積金?
回答四:本次《實施意見》修改后,取消了繳存職工離異一年內購房不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或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限制。我市繳存職工離婚后名下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購房后即可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
問題五: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宣城購房可以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嗎?
回答五:本次《實施意見》修改后,在外市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的職工家庭,在我市購買住房,可在我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享受與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同等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五、保障措施
為確?!秾嵤┮庖姟沸薷某雠_后落實,中心將認真做好宣傳答疑工作,向繳存單位及職工宣傳新版《實施意見》修改內容,收集相關的反饋意見和建議。
六、政策咨詢方式
政策制定機關:市住房公積金中心 綜合科
聯系電話:0563-3032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