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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417007117080054/202201-00040 組配分類: 公開制度
發(fā)布機構: 市公安局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
名稱: 宣城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試行) 文號:
發(fā)布日期: 2022-01-04
索引號: 113417007117080054/202201-00040
組配分類: 公開制度
發(fā)布機構: 市公安局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
名稱: 宣城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試行)
文號:
發(fā)布日期: 2022-01-04
宣城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試行)
發(fā)布時間:2022-01-04 10:51 來源:市公安局 瀏覽次數(shù): 字體:[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為進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定我市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

一、收件登記。各級行政機關為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的申請受理部門,收到申請件后,第一時間簽收、登記。

二、補正告知。在依申請受理過程中,申請人的申請內容不明確或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行政機關應在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予以補正。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與申請人的溝通,依法引導申請人正確行使申請權。

三、擬辦。對明確不屬于本機關負責公開的申請件,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義務人的,應告知申請人該公開義務人的名稱及聯(lián)系方式;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申請件,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及時提出擬辦意見,經分管領導審簽后,分送相關處(科)室征求意見。

四、會辦。各相關處(科)室收到申請辦理件后,應及時提出會辦意見,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如需向有關部門、單位征求意見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經分管領導審簽后,反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如需延期,承辦處(科)室應在辦理期限內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延期意見。

行政機關收到征求意見件后,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或者不適宜由本部門辦理的申請件,應在收到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退回征求意見單位并說明理由;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經單位負責人審簽后,反饋給征求意見單位,并注明辦理處(科)室及聯(lián)系電話。如需延期,辦理單位應在辦理期限內向征求意見單位書面提出延期意見。

會辦意見應符合政府信息公開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文件規(guī)定,條理清楚、表述準確、無歧義、無遺漏,做到依法有據、嚴謹規(guī)范、慎重穩(wěn)妥。對不符合要求、答復質量低的辦理件,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退回重新辦理。

五、催辦。對未在規(guī)定的辦理期限內反饋會辦意見的依申請辦理件,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進行催辦。

六、辦理期限。辦理依申請公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理由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行政機關分管領導同意后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七、答復。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收到會辦意見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匯總答復意見,并擬制《信息公開告知書》,如有需要,告知書內容可由辦理單位會簽,報經分管領導審簽后正式答復申請人。辦理期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要做好與申請人的溝通工作,依法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答復意見如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八、歸檔。對已辦結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件,行政機關要按照“一申請一卷”的要求進行整理,每份卷宗應包括文檔目錄、申請表、告知書、內部審批資料、信函郵寄單證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