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政府信息得到全面、及時、準確公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舉報事由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舉報。
二、受理舉報部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我局受理部門為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局駐局紀檢監(jiān)察組,也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三、舉報內容
局機關在開展政府信息公開活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舉報: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四、處理結果反饋
對群眾反映、投訴服務單位或工作人員政府信息公開方面的問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駐局紀檢監(jiān)察組要認真受理;上級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反饋的相關舉報事項也要認真受理,在調查核實的
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并報局領導審定,在信訪規(guī)定的時限內作出答復。
五、凡被投訴舉報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規(guī)定的人員,一經查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六、本制度由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七、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