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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41700003244676G/202109-00053 組配分類: 部門文件
發(fā)布機構: 市審計局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 / 公民 / 通知
名稱: 宣城市審計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督查工作的通知 文號: 宣審發(fā)〔2021〕22號
發(fā)布日期: 2021-09-10
索引號: 11341700003244676G/202109-00053
組配分類: 部門文件
發(fā)布機構: 市審計局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 / 公民 / 通知
名稱: 宣城市審計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督查工作的通知
文號: 宣審發(fā)〔2021〕22號
發(fā)布日期: 2021-09-10
宣城市審計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督查工作的通知
發(fā)布時間:2021-09-10 15:13 來源:市審計局 瀏覽次數(shù): 字體:[ ]

市直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對審計整改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發(fā)揮審計“治已病、防未病”建設性作用,提高審計整改工作的質(zhì)量和效果,根據(jù)中央和省委、市委審計委員會相關會議精神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yè)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jīng)濟責任審計規(guī)定〉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審計整改工作機制的意見》、《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審計整改工作機制重點任務的通知》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工作實際,現(xiàn)就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督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審計整改工作的重要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diào),各地區(qū)各部門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要積極主動支持配合審計工作,依法自覺接受審計監(jiān)督,認真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深入研究和采納審計提出的建議,完善各領域政策措施和制度規(guī)則。

抓好審計整改,是維護審計監(jiān)督嚴肅性和黨委、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發(fā)揮審計在黨和國家監(jiān)督體系中重要作用的客觀需要。市直各單位要提高政治站位,依法自覺接受審計監(jiān)督,增強做好審計整改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確保審計查出的問題全面整改到位。

二、不斷壓實審計整改工作責任

(一)審計機關應督促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整改主體責任,將落實審計整改納入領導班子議事決策范圍。被審計單位黨組(黨委)會議要專題研究審計整改工作,全面梳理審計查出的問題,制定審計整改計劃,逐項逐條明確審計整改責任人、目標要求和完成時限,層層壓實整改責任。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審計整改的第一責任人,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負總責,要及時部署、統(tǒng)籌協(xié)調(diào)整改工作,對重大問題要親自抓、親自管,并明確分管領導具體負責,確保整改落實到位。

(二)被審計單位的主管部門要承擔主管事項整改的督促指導責任,主動加強與審計機關的溝通協(xié)調(diào),督促指導被審計單位抓好整改落實;對審計反映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要認真研究,及時清理不合理的制度和規(guī)則,建立健全與之適應的制度規(guī)定。

(三)被審計單位應在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審計文書送達之日起90日內(nèi),向?qū)徲嫏C關書面報送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審計整改結果報告的內(nèi)容主要包括:市委、市政府對有關審計文書批示事項的落實情況、審計處理處罰決定執(zhí)行情況、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情況、尚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及后續(xù)整改計劃、審計整改長效機制建立情況、審計建議采納情況等,并附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清單。

(四)被審計單位向?qū)徲嫴块T報送審計整改結果報告時,一并提供必要的審計整改佐證材料,其中經(jīng)濟責任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報送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以及組織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審計整改結果公開的范圍原則上與相應的審計報告保持一致。

三、健全完善審計整改督促工作機制

(一)落實審計整改清單“記賬、銷賬”制度。審計機關在出具審計報告時,要詳細說明問題表現(xiàn)、違規(guī)性質(zhì)、法規(guī)依據(jù)、整改要求及時限,提出的整改要求要合規(guī)合理,能立行立改的,應提出具體可操作、標準統(tǒng)一的整改要求;涉及體制機制或法規(guī)政策不完善的,應提出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的意見建議,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研究改進。審計整改完成后,應對涉及問題進行“銷賬”。

(二)完善審計整改函告提示制度。審計機關在審計整改時限到達前15個工作日,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整改提示單》,提示整改要求和時限,督促被審計單位認真落實整改要求。

(三)完善審計整改跟蹤檢查機制。審計機關在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和審計移送處理書等審計結果文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nèi),通過實地檢查、審閱相關書面材料等方式開展跟蹤檢查工作。

四、統(tǒng)籌強化審計整改協(xié)調(diào)聯(lián)動

(一)審計機關要加強與紀檢監(jiān)察、巡視巡察、組織人事、財政金融、公安、檢察等部門的工作協(xié)調(diào),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與管理權限,對審計機關依法提請有關部門協(xié)助執(zhí)行的整改事項,及時辦理,及時反饋。對審計發(fā)現(xiàn)的違法違紀問題線索或其他事項,審計機關要依法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和單位,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核實查處,及時向?qū)徲嫏C關反饋結果。

(二)根據(jù)《關于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yè)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jīng)濟責任審計規(guī)定》,領導干部經(jīng)濟責任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應納入所在單位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的內(nèi)容,并作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以及領導班子成員述責述廉的重要內(nèi)容。

(三)各部門要進一步強化內(nèi)部審計,充分發(fā)揮內(nèi)部審計作用。有關主管部門要把審計結果及整改落實情況作為優(yōu)化行業(yè)管理的重要依據(jù),發(fā)揮審計工作的預警作用。

(四)對審計查出的問題整改落實不到位、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落實整改又未說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不按規(guī)定配合審計整改、虛假整改以及屢審屢犯、屢審不改的,審計機關要查明原因,形成書面報告,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或向有關主管部門通報。

 

 

                                                                                             宣城市審計局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