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700003244895T/202505-00001 | 組配分類 | 部門文件 |
發(fā)布機構 | 宣城市農業(yè)農村局 | 發(fā)文日期 | 2025-05-09 15:02 |
發(fā)布文號 | 無 | 關鍵詞 | 部門文件 |
信息來源 | 宣城市農業(yè)農村局 | 主題導航 | 農業(yè)、林業(yè)、水利 / 三農 |
信息名稱 | 關于印發(fā)《宣城市農業(yè)農村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制度(試行)》的通知 | 內容概述 | 局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現(xiàn)將《宣城市農業(yè)農村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制度(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按照相關規(guī)定,遵照執(zhí)行。 |
局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
現(xiàn)將《宣城市農業(yè)農村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制度(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按照相關規(guī)定,遵照執(zhí)行。
宣城市農業(yè)農村局
2025 年5月9日
宣城市農業(yè)農村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制度
(試行)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切實維護農業(yè)農村領域公平競爭秩序,根據(jù)《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和《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農業(yè)農村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的基本原則為:尊重市場、競爭優(yōu)先;立足全局、統(tǒng)籌兼顧;科學謀劃、分步實施;依法審查、強化監(jiān)督。
第三條 局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在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chǎn)業(yè)發(fā)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資質標準、經(jīng)營行為、監(jiān)管執(zhí)法等涉及經(jīng)營者依法平等使用生產(chǎn)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經(jīng)營者經(jīng)濟活動的規(guī)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包括政策性文件、招標文件、采購文件、標準、技術規(guī)范、與經(jīng)營者簽訂的行政協(xié)議以及備忘錄等,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第四條 經(jīng)公平競爭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規(guī)定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規(guī)定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者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未經(jīng)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
第五條 公平競爭審查按照“起草機構初審、特定機構復審”的原則開展。在政策制定過程中,起草單位(科室)嚴格對照審查標準進行自我審查。政策制度內容涉及其他科室的,由起草單位(科室)牽頭與相關單位(科室)進行聯(lián)合審查。局法規(guī)科負責公平競爭審查復審和文件存檔。
第六條 以市農業(yè)農村局名義出臺的政策措施等相關文件,由文件起草科室開展初審,法規(guī)科進行復審。市農業(yè)農村局牽頭以多個部門名義聯(lián)合制定出臺的政策措施等相關文件,由市農業(yè)農村局內部按照局發(fā)文相關流程進行初審和復審,將審查意見與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門聯(lián)合發(fā)文會簽。以宣城市人民政府名義出臺的政策措施等相關文件,經(jīng)文件起草單位(科室)自我審查和法規(guī)科復審后,形成審查意見與相關材料一并報宣城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審查。
第七條 公平競爭審查應當從維護全國統(tǒng)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角度,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4類23條標準進行審查,不得含有其他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影響生產(chǎn)經(jīng)營成本、影響生產(chǎn)經(jīng)營行為等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的內容。
第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沒有對公平競爭影響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夠確定合理的實施期限或者終止條件的,可以出臺: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發(fā)展利益的;
(二)為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增強國家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的;
(三)為實現(xiàn)節(jié)約能源、保護環(huán)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經(jīng)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情形。
所稱沒有對公平競爭影響更小的替代方案,是指政策措施對實現(xiàn)有關政策目的確有必要,且對照審查標準評估競爭效果后,對公平競爭的不利影響范圍最小、程度最輕的方案。
第九條 制定政策措施及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以適當方式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或者通過政府部門網(wǎng)站、政務新媒體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征求意見,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征求意見情況。
利害關系人指參與相關市場競爭的經(jīng)營者、上下游經(jīng)營者、行業(yè)協(xié)會商會、消費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響其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其他市場主體。
第十條 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要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嚴格落實審查機制、審查程序、審查標準、例外規(guī)定、追究責任等規(guī)定。
第十一條 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出臺政策措施的,應當及時補做審查。發(fā)現(xiàn)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問題的,應當按照相關程序停止執(zhí)行或者調整相關政策措施。停止執(zhí)行或者調整相關政策措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向社會公開。未按規(guī)定落實的,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附件:1.宣城市農業(yè)農村局公平競爭審查表(用于市政府名義出臺的規(guī)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
2.宣城市農業(yè)農村局公平競爭審查表(用于局機關名義出臺的規(guī)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
附件1
宣城市農業(yè)農村局公平競爭審查表
單位公章:
政策措施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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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業(yè)領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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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機構 |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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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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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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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 類別 |
1.市局起草的地方性法規(guī)、政府規(guī)章草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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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市政府名義制發(fā)的規(guī)范性文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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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市局名義制發(fā)的規(guī)范性文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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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規(guī)定需要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其他事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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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審材料 清單 |
1.待復核材料文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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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草情況說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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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進行公平競爭審查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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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界定 |
報請復核材料是否涉及(市場準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生產(chǎn)經(jīng)營成本、生產(chǎn)經(jīng)營行為、產(chǎn)業(yè)發(fā)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資質標準等)市場主體經(jīng)濟活動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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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情況 |
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 ) 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未公開征求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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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情況(時間、對象、意見反饋和采納情況) (可附相關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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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機構公平競爭自我審查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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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標準 |
審查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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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違反市場準入與退出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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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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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經(jīng)公平競爭授予經(jīng)營者特許經(jīng)營權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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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定經(jīng)營、購買、使用特定經(jīng)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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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設置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的審批或者具有行政審批性質的事前備案程序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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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yè)、領域、業(yè)務設置審批程序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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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違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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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或補貼政策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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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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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斥或限制外地經(jīng)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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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斥限制或強制外地經(jīng)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設立分支機構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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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外地經(jīng)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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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違反影響生產(chǎn)經(jīng)營成本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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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法給予特定經(jīng)營者優(yōu)惠政策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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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將財政支出安排與企業(yè)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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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違法免除特定經(jīng)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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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違法要求經(jīng)營者提供各類保證金或扣留經(jīng)營者保證金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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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違反影響生產(chǎn)經(jīng)營行為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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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強制經(jīng)營者從事《反壟斷法》規(guī)定的壟斷行為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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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jīng)營者披露生產(chǎn)經(jīng)營敏感信息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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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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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的商品服務價格水平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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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違反兜底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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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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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反《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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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機構 自我審查意見(可附報告) |
1.經(jīng)自我審查,該政策措施不涉及市場主體經(jīng)濟活動。 ( ) 2.經(jīng)自我審查,該政策措施涉及市場主體經(jīng)濟活動,沒有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國市監(jiān)反壟規(guī)〔2021〕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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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 |
(簽字) 年 月 日 |
復審 |
(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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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例外規(guī)定并說明 |
1.維護國家經(jīng)濟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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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實現(xiàn)扶貧開發(fā)、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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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實現(xiàn)能源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等社會公共利益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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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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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例外規(guī)定時詳細說明理由(可附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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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自我審查內容由起草機構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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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復核內容由農業(yè)法規(guī)科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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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yè)法規(guī)科復核意見 (可附報告) |
1.經(jīng)復核,該政策措施不涉及市場主體經(jīng)濟活動。( ) 2.經(jīng)復核,該政策措施涉及市場主體經(jīng)濟活動,沒有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 ( ) 3.經(jīng)復核,該政策措施涉及市場主體經(jīng)濟活動,違反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國市監(jiān)反壟規(guī)〔2021〕2號)第 條第( )項、第 條第( )項、第 條第( )項)理由如下: 。 ——宣農公平審查〔202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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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核形式 |
1.書面復核( )2.召開座談會、法律咨詢或論證會( )3.征求法律顧問意見( )4.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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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核 |
(簽字) 年 月 日 |
復核 |
(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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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1.起草機構對報請復核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負責。 2.報請復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起草機構應根據(jù)農業(yè)法規(guī)科要求限期補送。 |
注:A4紙雙面打印。
附件2
宣城市農業(yè)農村局公平競爭審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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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業(yè)領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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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
行政法規(guī)草案□ 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 規(guī)章□ 規(guī)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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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 機構 |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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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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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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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 機構 |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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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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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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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情況 |
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 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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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情況(時間、對象、意見反饋和采納情況): (征求意見情況可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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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咨詢意見(可選) |
(可附專家意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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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影響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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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違反市場準入與退出標準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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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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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經(jīng)公平競爭授予經(jīng)營者特許經(jīng)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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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定經(jīng)營、購買、使用特定經(jīng)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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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設置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的審批或者具有行政審批性質的事前備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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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yè)、領域、業(yè)務設置審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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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違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標準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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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或補貼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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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阻礙本地商品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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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斥或限制外地經(jīng)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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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斥限制或強制外地經(jīng)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設立分支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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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外地經(jīng)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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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違反影響生產(chǎn)經(jīng)營成本標準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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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法給予特定經(jīng)營者優(yōu)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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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將財政支出安排與企業(yè)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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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違法免除特定經(jīng)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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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違法要求經(jīng)營者提供各類保證金或扣留經(jīng)營者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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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違反影響生產(chǎn)經(jīng)營行為標準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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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強制經(jīng)營者從事《反壟斷法》規(guī)定的壟斷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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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jīng)營者披露生產(chǎn)經(jīng)營敏感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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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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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的商品服務價格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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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違反兜底條款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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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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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反《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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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違反相關標準的結論(如違反,請詳細說明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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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例外規(guī)定(在違反相關標準時填寫)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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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是”時詳細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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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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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人 |
經(jīng)辦人: 審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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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負責人 審核 |
簽字: 蓋章: |
注:A4紙雙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