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700MB19812771/202503-00141 | 組配分類 | 其他解讀 |
發(fā)布機構 | 宣城市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局 | 發(fā)文日期 | 2025-03-06 15:01 |
發(fā)布文號 | 無 | 關鍵詞 | 投標人,宣城市,建設,工程,辦法,修復,披露,項目,修訂,調整,記分,交易,信息,主要,公共,資源,管理,營商,政策法規(guī)及政策解讀 |
信息來源 | 市公管局 | 主題導航 | |
信息名稱 | 【文字解讀】《宣城市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不良行為管理辦法》《宣城市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不良行為信息修復辦法》 | 內容概述 | 1.此次修訂《宣城市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不良行為管理辦法》和《宣城市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不良行為信息修復辦法》的目的和作用? |
1.此次修訂《宣城市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不良行為管理辦法》和《宣城市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不良行為信息修復辦法》的目的和作用?
答: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公共資源交易領域誠信體系建設,和不良行為修復機制。結合宣城市工程建設領域實際情況,針對原辦法執(zhí)行中暴露出的問題(如部分條款表述模糊、程序復雜等),進行針對性調整,提升辦法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辦法的修訂既強化對失信行為的震懾作用,又為市場主體提供清晰的合規(guī)指引,助力宣城市工程建設領域營商環(huán)境持續(xù)優(yōu)化。
2.本次修訂的《宣城市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不良行為管理辦法》在內容上主要做了哪些調整?
答:修訂后的《宣城市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不良行為管理辦法》主要做了如下調整:(1)將適用范圍從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擴大到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活動的投標人。(2)應不良行為被披露投標人在披露期滿后由投標人申請撤銷修改為自動轉入后臺管理。(3)刪除了不良行為認定標準中“在不見面開標過程中,因投標人原因造成投標文件未按時解密的”的不良行為條款。(4)結合我市在進行不良行為記錄的工作實踐,對部分不良行為記分分值進行了調整。
3.本次修訂的《宣城市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不良行為信息修復辦法》在內容上主要做了哪些調整?
答:修訂后的《宣城市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不良行為信息修復辦法》主要做了如下調整:(1)增加了“不良行為信息修復后,投標人在同一記分周期內若出現新的不良行為記錄且累計披露期超出前一個披露期的,原已被修復的披露時間將繼續(xù)施行?!钡膬热荩鞔_了投標人在記分周期內被再次記錄后延長披露期時,原已修復的披露時間將被取消并繼續(xù)執(zhí)行。(2)由縣(市區(qū))交易監(jiān)管部門作出投標人不良行為信息修復的,在監(jiān)管系統(tǒng)上傳相關資料即可,不再報宣城市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