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7007117080054/202412-00006 | 組配分類 | 預警信息 |
發(fā)布機構(gòu) | 宣城市公安局 | 發(fā)文日期 | 2024-12-06 15:47 |
發(fā)布文號 | 無 | 關(guān)鍵詞 | 預警信息 |
信息來源 | 宣城市公安局 | 主題導航 | 公安、安全、司法 |
信息名稱 | 關(guān)于依法收繳非法槍爆等物品嚴厲打擊涉槍涉爆等違法犯罪的通告 | 內(nèi)容概述 | 為全面收繳各類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品、仿真槍、弩、管制刀具等物品,依法嚴厲打擊涉槍涉爆涉弩涉刀等違法犯罪活動,全力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大局持續(xù)穩(wěn)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guān)規(guī)定,特通告如下:一、嚴禁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弩;嚴禁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嚴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嚴禁盜竊、搶奪、搶劫、走私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弩;嚴禁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弩、管制刀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 |
為全面收繳各類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品、仿真槍、弩、管制刀具等物品,依法嚴厲打擊涉槍涉爆涉弩涉刀等違法犯罪活動,全力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大局持續(xù)穩(wěn)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guān)規(guī)定,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弩;嚴禁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嚴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嚴禁盜竊、搶奪、搶劫、走私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弩;嚴禁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弩、管制刀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嚴禁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等渠道違法違規(guī)制作、復制、發(fā)布、傳播含有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弩、管制刀具的信息;嚴禁制造、銷售仿真槍。二、凡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必須立即停止違法犯罪行為并投案自首,將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品、仿真槍、弩、管制刀具上交當?shù)毓矙C關(guān)。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動交出上述非法物品,構(gòu)成犯罪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構(gòu)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從嚴懲處。
三、犯罪人員有檢舉、揭發(fā)他人涉槍涉爆涉刀等犯罪行為,經(jīng)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涉槍涉爆涉刀等案件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違法人員檢舉、揭發(fā)他人涉槍涉爆涉刀等違法犯罪行為,有立功表現(xiàn)的,依法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四、凡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弩被搶、被盜或者丟失的,應當及時報告當?shù)毓矙C關(guān);不及時報告的,依法追究有關(guān)責任單位和人員法律責任。公民發(fā)現(xiàn)遺棄的槍支、彈藥、仿真槍、弩、管制刀具、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當?shù)毓矙C關(guān)。
五、鼓勵、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涉槍支、彈藥、爆炸物品、仿真槍、弩、管制刀具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違法犯罪活動線索,動員、規(guī)勸在逃涉槍涉爆涉弩涉刀等案件犯罪人員投案自首。凡舉報有功的,按有關(guān)規(guī)定給予獎勵,公安機關(guān)將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及安全。對窩藏、包庇涉槍涉爆涉弩涉刀等違法犯罪人員,幫助違法犯罪人員毀滅、偽造證據(jù)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的,依法從嚴追究法律責任。
六、本通告所稱槍支包括:軍用槍、獵槍、射擊運動槍、麻醉注射槍、氣槍、彩彈槍、火藥槍、電磁槍等各類制式槍支、非制式槍支及槍支零部件。彈藥包括:以上各類槍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彈丸、彈片。弩是指以機械外力助推箭的發(fā)射裝置。管制刀具包括:匕首、刺刀、佩刀、三棱刮刀、獵刀、加長彈簧折疊刀等專用刀具,加長砍骨刀、加長西瓜刀、加長分刀、剔骨刀、屠宰刀、多用刀等特殊廚用刀具,開刃的武術(shù)、工藝禮品刀具,以及其他管制刀具。本通告所稱爆炸物品包括: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震源彈、黑火藥、煙火藥、手榴彈、地雷等各類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
舉報電話:110
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宣城市公安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