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113417007690286780/202406-00018 組配分類 公開制度
發(fā)布機構 宣城市應急管理局 發(fā)文日期 2024-06-12 15:39
發(fā)布文號 關鍵詞 公開制度
信息來源 宣城市應急管理局 主題導航 其他
信息名稱 宣城市應急管理局政務公開主動公開制度 內容概述 第一條為推進我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增加政務工作透明度,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jiān)督權,根據國家及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宣城市應急管理局政務公開主動公開制度

第一條為推進我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增加政務工作透明度,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jiān)督權,根據國家及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市應急局機關各職能科室。

  第三條主動公開是指應當讓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各職能科室采取有效形式,在職責范圍內,按照規(guī)定程序,及時主動地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主動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主動公開的內容

  (一)主動公開的內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事項;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事項;

  3.反映各職能部門、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事項。

  (二)各職能科室應當根據前款規(guī)定,在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

  第六條主動公開的形式。各職能部門應當及時利用以下一種或者多種形式,主動公開政務信息:

  1.公開欄、公報;

  2.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體;

  3.新聞發(fā)布會、專家咨詢論證會、聽證會等會議形式。必要時,可以邀請公眾代表旁聽政務有關會議;

  4.其他便于公眾及時地獲取政務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主動公開政務信息的內容、形式、期限有專門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七條各職能科室應當根據主動公開的內容編制、公布政務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第八條監(jiān)督措施

  1.群眾監(jiān)督:一是設立投訴電話;二是設立監(jiān)督意見箱;三是召開座談會、走訪等方式,接受社會監(jiān)督。

  2.內部監(jiān)督。辦公室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本部門信息公開的執(zhí)行情況。辦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對各科室政務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凡應該公開而沒有公開,以及公開內容不規(guī)范的,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將在全局政務信息公開年度報告中予以通報批評。

  3.獎懲。把主動公開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作為局政務對各職能科室年終考核的一項內容,由局辦公室負責組織檢查并提出獎懲建議。

  第九條   局辦公室負責對主動公開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條   本制度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