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700003244967K/202307-00026 | 組配分類 | 部門和專家解讀 |
發(fā)布機構 |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fā)文日期 | 2023-07-07 11:43 |
發(fā)布文號 | 無 | 關鍵詞 | 上級政策解讀,部門和專家解讀 |
信息來源 | 宣城市司法局 | 主題導航 | 公安、安全、司法 |
信息名稱 | 【文字解讀】《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工作規(guī)定》解讀方案 | 內容概述 | 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宣城市重要政策解讀辦法〉的通知》(宣政辦秘〔2014〕166號要求),現對《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工作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制定如下解讀方案:一、解讀形式采取政策解讀形式進行解讀。二、解讀途徑在市政府網站及宣城市司法局網站發(fā)布解讀。三、解讀時間文件下發(fā)后3個工作日內提交市政府網站及宣城市司法局網站發(fā)布。四、解讀提綱(一)起草背景和依據《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工作暫行規(guī)定》(宣政〔2006〕30號)系2006年制定,至今未曾修改。隨著《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于2007年頒布施行,宣城市政府本級行政復議體制改革于2022 |
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宣城市重要政策解讀辦法〉的通知》(宣政辦秘〔2014〕166號要求),現對《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工作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制定如下解讀方案:
一、解讀形式
采取政策解讀形式進行解讀。
二、解讀途徑
在市政府網站及宣城市司法局網站發(fā)布解讀。
三、解讀時間
文件下發(fā)后3個工作日內提交市政府網站及宣城市司法局網站發(fā)布。
四、解讀提綱
(一)起草背景和依據
《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工作暫行規(guī)定》(宣政〔2006〕30號)系2006年制定,至今未曾修改。隨著《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于2007年頒布施行,宣城市政府本級行政復議體制改革于2022年基本完成,《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工作暫行規(guī)定》的部分內容已明顯與我市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實際不相適應,急需修訂。
(二)起草過程
3月份,宣城市司法局成立工作專班,收集整理相關資料,起草《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工作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4月份,工作專班開展書面調研和網絡檢索,對該《規(guī)定》的主要內容進行研究論證;5月6日,征求各縣(市、區(qū))政府和市直部門的意見,共收到意見建議10條,主要是對內容的協(xié)調完善,除1條系法學理論表述未予采納并向提出建議人員作出說明外,均予以采納。
在完成以上工作的基礎上,經合法性審查、宣城市司法局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市政府辦組織相關部門召開征求意見協(xié)調會協(xié)商后,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印發(fā)實施。
(三)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工作規(guī)定(送審稿)》共17條,本次修訂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增加了《宣城市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實施方案》中關于行政復議員任命管理、行政復議案件合議制審理等行政復議體制改革的制度要求,并將我市近年來推行的行政復議繁簡分流審理機制改革和參審評議審理機制改革兩項成果予以制度化;二是結合2006年以來我市行政復議案件辦理程序的實際運行情況,將行政復議辦案程序中已經實際運行且行之有效的市長授權分管復議案件的副市長、復議機構負責人審批的案件類型在規(guī)定中予以明確;三是對必須呈送市長審簽的行政復議案件的提前呈送期限予以明確,為市長依法科學決策預留合理時間;四是對行政復議案件辦理過程中應當使用行政復議機關印章、行政復議機構印章的文書類型予以明確,增強行政復議工作的規(guī)范性。
(四)創(chuàng)新舉措
一是《規(guī)定》對行政復議員任命管理提出明確要求,為下一步我市創(chuàng)新行政復議員任命管理改革提供了依據。二是《規(guī)定》將我市自2017年以來推行并經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的行政復議參審評議、行政復議繁簡分流審理機制改革成果以制度形式予以固化,對合議制審理案件制度予以明確,為《行政復議法》的修訂和全省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機制改革奠定了堅實的實踐基礎。
五、政策咨詢聯(lián)系人和聯(lián)系方式
聯(lián)系人:宣城市司法局行政復議科 楊善宏
聯(lián)系方式:0563-3022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