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7000032450110/202301-00014 | 組配分類 | 行政處罰 |
發(fā)布機構 | 宣城市司法局 | 發(fā)文日期 | 2023-01-28 09:24 |
發(fā)布文號 | 宣司罰決〔2023〕1號 | 關鍵詞 | 行政處罰 |
信息來源 | 市司法局 | 主題導航 | 公安、安全、司法 |
信息名稱 | 宣城市司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3年1月20日) | 內容概述 | 當事人:安徽宣正司法鑒定中心;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34340000MD80113692;法人代表:俞子龍;機構住所地:宣城市鴻越大道與景德路交叉口(歐麥紅裝飾五樓)。本機關在辦理寧國安寧中醫(yī)醫(yī)院投訴事項過程中查明:安徽宣正司法鑒定中心在涉及葉露死亡原因鑒定相關投訴事項調查處理過程中,存在以下違法事實:1.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交了無法證明真實性的材料,即安徽永泰司鑒所[2019]病鑒字第10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2.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的皖中天司鑒[2019]病鑒第24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與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合謀將該份鑒定意見書形成日期等提前,以逃避司法行政部門的 |
當事人:安徽宣正司法鑒定中心;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343************692;法人代表:俞子龍;機構住所地:宣城市鴻越大道與景德路交叉口(歐麥紅裝飾五樓)。
本機關在辦理寧國安寧中醫(yī)醫(yī)院投訴事項過程中查明:安徽宣正司法鑒定中心在涉及葉露死亡原因鑒定相關投訴事項調查處理過程中,存在以下違法事實:1.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交了無法證明真實性的材料,即安徽永泰司鑒所[2019]病鑒字第10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2.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的皖中天司鑒[2019]病鑒第24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與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合謀將該份鑒定意見書形成日期等提前,以逃避司法行政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3.在司法行政部門調查處理過程中,進行了部分不實陳述。以上事實,有相關詢問筆錄以及書證等證實。
本機關認為,安徽宣正司法鑒定中心上述行為符合《安徽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十)項規(guī)定之情形,應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2022年11月2日,本機關向安徽宣正司法鑒定中心發(fā)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宣司鑒罰告〔2022〕1號),于次日送達。安徽宣正司法鑒定中心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本機關進行陳述、申辨。
依據(jù)《安徽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十)拒絕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監(jiān)督、檢查或者向其提供虛假材料的”,本機關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對安徽宣正司法鑒定中心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并責令改正。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 日內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個月內向宣州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宣城市司法局
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