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700MB1631138U/202206-00137 | 組配分類 | 制定公開 |
發(fā)布機構 | 宣城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 發(fā)文日期 | 2022-06-20 16:10 |
發(fā)布文號 | 宣自然資規(guī)函〔2022〕333號 | 關鍵詞 | 居住權,登記,不動產,申請,生效,遺囑,設立,文書,材料,申請人,合同,法律,變更,仲裁,登記證,提交,其他,登記簿,情形,記載,通知公告,部門文件 |
信息來源 | 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 主題導航 | 自然資源、規(guī)劃 |
信息名稱 | 【規(guī)范性文件】宣城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關于印發(fā)《宣城市居住權登記操作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 | 內容概述 |
各縣市區(qū)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居住權的相關規(guī)定,依法規(guī)范居住權登記行為,保障居住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guī)定。我局制定了《宣城市居住權登記操作規(guī)范(試行)》,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zhí)行。
2022年6月20日
宣城市居住權登記操作規(guī)范(試行)
居住權按照合同約定、遺囑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設立。居住權人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一、居住權首次登記
(一)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居住權首次登記:
1.以合同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居住權合同(范本)詳見附件1)
2.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設立居住權的。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請主體
1.以合同方式設立居住權申請首次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設立居住權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其中一方當事人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全部所有權人均為申請人;
2.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申請首次登記的,由遺囑設立的居住權人單方申請,申請人應當召集全部繼承人到場,書面確認遺囑為生效的遺囑,房屋共有的,申請人還應當包括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其他共有人;與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的轉移登記一并申請辦理的,由遺囑設立的居住權人與全部繼承人、受遺贈人共同申請,房屋共有的,申請人還應當包括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其他共有人;因繼承、受遺贈已辦理轉移登記且未再辦理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遺囑設立的居住權人和現(xiàn)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全部產權人。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設立居住權申請首次登記的,由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居住權人單方申請。
(三)申請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記載住宅用途的不動產權屬證書;
4.設立居住權的材料:
(1)依合同方式設立居住權的,提交居住權合同;依有居住權約定條款的其他協(xié)議設立居住權的,提交相關協(xié)議;
(2)依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提交生效的遺囑、遺囑人的死亡證明(因繼承、受遺贈已辦理轉移登記的,無需再提交遺囑人的死亡證明)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設立居住權的,提交生效的法律文書。
(四)審查要點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不動產權屬證書、居住權合同、遺囑等材料記載的主體是否一致;
2.房屋用途是否為住宅;
3.房屋是否存在預告登記、抵押登記情形。有預告登記、抵押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交預告登記權利人或抵押權人同意的書面材料;
4.申請設立居住權的房屋是否存在查封登記、異議登記等情形。存在查封登記、異議登記的,按《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5.不動產權利人辦理其他各類型登記時,導致不動產居住權登記證明記載事項有變化的,居住權人應同時申請換發(fā)。
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設立居住權首次登記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系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產權人,居住權期限自判決生效之日或者法律文書中記載的日期起算。
二、居住權變更登記
(一)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居住權變更登記:
1.居住權人的姓名、身份證明類型或號碼等發(fā)生變化的;
2.居住期限發(fā)生變化的;
3.居住的條件和要求發(fā)生變化;
4.增加或減少居住權人;
5.居住權變更的其他情形。
(二)申請主體
居住權人的姓名、身份證明類型或號碼等發(fā)生變化的,由居住權人單方申請;其他情形發(fā)生變化的,由居住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共同申請。
(三)申請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登記證明;
4.居住權變更的材料:
(1)居住權人姓名、身份證明類型或號碼發(fā)生變化的,提交證實發(fā)生變化的材料;
(2)居住期限、居住的條件和要求發(fā)生變化,提交明確變更內容的居住權變更協(xié)議;
(3)增加或減少居住權人的,提交居住權變更合同或協(xié)議;
(4)涉及居住權變更的其他證明材料。
(四)審查要點
1.居住權的變更材料是否齊全、有效,與申請變更事項是否一致;
2.因延長居住期限、居住的條件和要求發(fā)生變化、增加或減少居住權人申請變更登記的,申請變更居住權的房屋存在預告登記、抵押登記、查封登記、異議登記等情形的,參照首次登記辦理。
三、居住權注銷登記
(一)適用
已經登記的居住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居住權注銷登記:
1.居住權人死亡的;
2.居住權期限屆滿的;
3.居住權人放棄居住權的;
4.居住權合同解除的;
5.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居住權消滅的;
6.因居住權人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的;
7.因不動產滅失、被征收的;
8.居住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二)申請主體
1.居住權人死亡的,由不動產所有權人單方申請;
2.居住權期限屆滿的、不動產滅失的由居住權合同任意一方當事人申請;
3.居住權人放棄居住權的,由居住權人單方申請;
4.解除居住權合同的,由解除居住權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申
請;
5.因居住權人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因被征收的,由居住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雙方共同申請;
6.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居住權消滅的,由不動產權利人或居住權人單方申請,生效法律文書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三)申請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登記證明;
4.居住權消滅的材料:
(1)居住權人死亡的,提交居住權人死亡證明;
(2)居住權人放棄居住權的,提交居住權人放棄居住權的材料;
(3)居住權合同解除的,提交居住權合同解除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居住權消滅的,提交生效法律文書等材料;
(5)居住權消滅的其他材料。
(四)審查要點
1.居住權消滅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2.存在預告登記、抵押登記、查封登記、異議登記等情形的,
不影響居住權登記的注銷。
四、其他事項
(一)業(yè)務流程
受理--審核登簿--發(fā)證(不動產登記證明)
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將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頒發(fā)《不動產登記證明》。
注銷登記的,收回并注銷原《不動產登記證明》。
因《不動產登記證明》遺失,權利人申請補發(fā)的,根據(jù)《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其門戶網(wǎng)站上刊發(fā)不動產權利人的遺失、滅失聲明15個工作日后,予以補發(fā),并在不動產登記證明上注明“補發(fā)”字樣”)。
無法收回原《不動產登記證明》,根據(jù)《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公告作廢。
(二)辦理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辦結,注銷登記即時辦結。
(三)登記收費
首次登記80元/件,其他登記不收費。
(四)居住權登記資料查詢
居住權登記資料的查詢,適用《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有買賣、租賃、抵押不動產意向,或者擬就不動產提起訴訟或者仲裁,但不能提供關系證明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組織,可以查詢不動產是否存在居住權登記的信息。
附件1
居住權合同(范本)
(僅供參考,具體以當事人約定為準)
甲方(不動產權利人):
乙方(居住權人):
甲、乙雙方系 關系,為保障為了保障乙方對甲方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現(xiàn)甲、乙雙方經友好協(xié)商,訂立以下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設立居住權房屋的基本情況
不動產權證號:
權利人:
坐落:
不動產單元號:
房屋面積:
二、居住權期限
自 起至 止。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其他約定
1.甲、乙雙方在 年 月 日之前共同至不動
產登記部門辦理居住權登記手續(xù)。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辦理居住權登記時,
提交不動產登記部門一份,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正式生效。
3.解決履行合同爭議的辦法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居住條件和要求”欄填寫居住范圍,居住權人對一個不動產單元的全部住房依法享有居住權的,填寫“全部住宅”,對部分住房依法享有居住權的,根據(jù)居住范圍的描述,結合房產平面圖填寫具體住宅部位;“居住權期限”欄填寫居住權存續(xù)的起止時間,或者附條件的文字描述,長期、永久或者終身設立的填寫“至居住權人死亡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