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11341700003244799H/202110-00046 組配分類 其他解讀
發(fā)布機構 宣城市民政局 發(fā)文日期 2021-10-21 17:54
發(fā)布文號 關鍵詞 救助,急難,臨時,對象,困難,社會,標準,家庭,支出,生活,低保,當地,工作,申請,受理,服務,慈善,機制,銜接,各縣,其他解讀
信息來源 市民政局 主題導航 民政、扶貧、救災
信息名稱 《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 內容概述 一、起草說明臨時救助是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救急難”機制的主要承接制度,是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

《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起草說明

臨時救助是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 分,是“救急難”機制的主要承接制度,是保障困難群眾基 本生活權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近年來,我市全面推進臨時 救助制度建立和實施,較好地解決了城鄉(xiāng)居民臨時性、突發(fā) 性、緊迫性基本生活困難,在兜住民生底線、開展救急解難 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臨時救助工作還不同程度存在救 助時效性不強、救助水平偏低、制度效能發(fā)揮不充分等問題。 根據中央和省市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文件,以及新修 訂的《安徽省臨時救助工作操作規(guī)程》(皖民社救字〔2021〕 77 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有關工作。

二、總體考慮

使我市臨時救助工作更具操作性,提升救助效能。

三、起草過程

前期研究準備階段,加強與市財政部門的溝通銜接,扎實開展通知編制前期工作,根據中央和省市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文件,以及新修訂的《安徽省臨時救助工作操作規(guī)程》(皖民社救字〔2021〕7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形成初稿。征求市財政部門意見,充分吸納建議,進行修改完善。 2021年10月19日會同市財政局印發(fā)。

四、工作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以有效解決城鄉(xiāng)居民突發(fā)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為目標,以充分發(fā)揮臨時救助制度效能為主線,按照?;?、兜底線、救急難、可持續(xù)的總體思路,堅持托底、高效、銜接,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強化責任落實,加強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時、標準科學、方式多樣、管理規(guī)范的臨時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會救助體系最后一道防線,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

五、主要內容

(一)完善政策措施。明確救助對象范圍。根據困難情形,臨時救助對象分為急難型救助對象和支出型救助對象。臨時救助不針對特定人群、身份,不受戶籍地申請限制,只確定是否發(fā)生突發(fā)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

1.急難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火災、交通事故、溺亡、人身傷害、見義勇為、爆炸、雷擊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fā)重大疾病及遭遇其它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符合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和因突發(fā)公共事件需要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支出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教育、醫(y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難家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在提出申請之月前6個月內,家庭可支配收入扣 除自負醫(yī)療、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提出申請之月前 12 個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城鄉(xiāng)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的相關規(guī)定。

(2)優(yōu)化審核確認程序。各地要針對不同的救助類型, 優(yōu)化規(guī)范臨時救助程序,切實增強臨時救助的可及性、時效性、公正性;要通過省社會救助填報系統(tǒng)及時準確報送每月開展臨時救助金額及人次,每月報送的救助人次和救助金額要真實準確。

1.急難型臨時救助審核確認程序。對于情況緊急、需立 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 后果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應當 在 24 小時內開展“小額先行救助”,并在 5 個工作日內登記 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齊經辦人員簽字、蓋章手續(xù)。

2.支出型臨時救助審核確認程序。要嚴格執(zhí)行申請、受理、審核、確認程序,規(guī)范各個環(huán)節(jié)工作要求,審核審批工作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含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時間、公示時間和財政撥付時間),最長不超過 10 個工作日。對低保對象和特困人員,重點核實其生活必需支出情況,可不再進行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調查。

(3)科學設定救助標準。各地要立足當地經濟社會發(fā)展實際水平,根據城鄉(xiāng)統(tǒng)籌的原則,救助標準可與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鉤,根據救助對象的家庭人口、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和困難持續(xù)時間等因素,分類分檔制定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低保月保障標準 10 倍,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提高。具體分類分檔的救助標準,由各縣(市、區(qū))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設定。臨時救助人數按實際遭遇困難人數確定。對于同一困難情形、同一救助對象同時符合多種救助對象條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予以救助。

1.支出型臨時救助標準。對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 視相關醫(yī)療保險補償和醫(yī)療救助后個人自負費用給予救助,應按照個人自負費用分段分檔進行救助,救助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低保月標準的 2-10 倍;對因子女自負教育費用負擔過重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應結合教育費用支出情況給予 救助,救助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低保月標準的2-6倍。

2.急難型臨時救助標準。對于符合急難型對象條件,根據救助對象困難情形和困難程度,單次戶均救助標準原則上 控制在當地低保標準的 2-4 倍。救助對象為個人的一般給予 實物救助或者提供轉介服務,實物救助標準以滿足救助對象 基本生活需要為限,確有必要的,可發(fā)放臨時救助金。

(4)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各縣市區(qū)要根據救助對象的 實際情況,采取“物質+服務”方式,綜合運用發(fā)放臨時救助金、發(fā)放實物和提供服務等多種救助,充分發(fā)揮臨時救助應急、過渡、銜接、補充的制度作用,不斷提升救助效益。要為有需求的救助對象及時提供轉介服務,使臨時救助與相關制度、政府救助與慈善救助、物質幫扶與救助服務密切銜接,形成救助合力,增強救助效能。對于急難型救助對象,可采取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準度;可通過直接發(fā)放現金或實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時效性。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及時為有需要的困難群眾提供臨時照料護理、精神慰藉等救助服務。

(5)加強與慈善救助銜接。各縣市區(qū)要積極培育發(fā)展以扶貧濟困等為宗旨的社會組織,廣泛動員社會組織參與臨 時救助工作。加強臨時救助與慈善救助的有效銜接,形成資源統(tǒng)籌、相互補充、各有側重的機制。推動慈善組織設立“救急難”專項基金,科學規(guī)劃、設立救助項目,承接經政府救助之后“轉介”的個案,切實發(fā)揮救急解難的作用,形成與政府救助的有效銜接、接續(xù)救助。積極探索財政資金引導、社會力量籌資、慈善組織運作的政社聯動模式,搭建慈善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的平臺,形成救助合力。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將入戶調查、基層社會救助協(xié)理、對社會救助對象開展的照料護理、心理疏導、資源鏈接等救助服務交由社會力量承擔,提高臨時救助專業(yè)化水平。

(二)健全“救急難”工作機制

1.健全急難對象主動發(fā)現機制。依托社區(qū)居民委員 會、村民委員會等,落實好村(居)社會救助協(xié)理員、駐村 (社區(qū))干部、社區(qū)網格員等的主體責任,開展經常性走訪 活動,了解、收集困難群眾信息,及時發(fā)現、報告居民急難 事項,協(xié)助做好社會救助工作。

2.健全“救急難”快速響應機制。各縣市區(qū)民政部門要利用社會救助熱線,實現窗口受理與熱線受理相結合,暢通困難群眾申請救助和報告急難情況渠道。要運用“互聯網+”思維進一步做好“救急難”工作,多方式實現網上的信息發(fā)布、急難信息主動發(fā)現和救助申請受理。

3.健全重大急難問題協(xié)調機制。要依托社會救助保障工作協(xié)調機制,對重大急難個案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和適度提高救助額度的原則,由縣市區(qū)民政部門牽頭制定綜合救助方案,充分發(fā)揮部門協(xié)同作用,加大救助力度,推進資源統(tǒng)籌,提升綜合救助能力,有效化解人民群眾各類重大急難問題,切實兜住民生底線,最大限度防止沖擊社會道德底線事件發(fā)生。

4.健全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xié)同辦理”機制。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規(guī)范社會救助“一門受理”窗口建設,統(tǒng)一窗口標識,固定工作崗位,明確部門職責,完善分辦轉辦流程,建立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理等服務規(guī)范,方便困難群眾查找、辨識和求助,推動實現困難群眾社會救助申請“只跑一次”,建立化解急難問題的“綠色通道”。

六、主要指標

根據城鄉(xiāng)統(tǒng)籌的原則,救助標準可與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鉤,根據救助對象的家庭人口、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和困難持續(xù)時間等因素,分類分檔制定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低保月保障標準 10 倍,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提高。具體分類分檔的救助標準,由各縣(市、區(qū))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設定。臨時救助人數按實際遭遇困難人數確定。對于同一困難情形、同一救助對象同時符合多種救助對象條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予以救助。

1.支出型臨時救助標準。對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 視相關醫(yī)療保險補償和醫(yī)療救助后個人自負費用給予救助,應按照個人自負費用分段分檔進行救助,救助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低保月標準的 2-10 倍;對因子女自負教育費用負擔過重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應結合教育費用支出情況給予 救助,救助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低保月標準的2-6倍。

2.急難型臨時救助標準。對于符合急難型對象條件,根據救助對象困難情形和困難程度,單次戶均救助標準原則上 控制在當地低保標準的 2-4 倍。救助對象為個人的一般給予 實物救助或者提供轉介服務,實物救助標準以滿足救助對象 基本生活需要為限,確有必要的,可發(fā)放臨時救助金。

七、實施為民工程項目內容

八、創(chuàng)新舉措

堅持目標導向與問題導向相結合,以充分發(fā)揮臨時救助制度效能為主線,著眼于進一步強化制度兜底性、提高救助時效性、增強群眾獲得感。

九、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積極爭取當地黨委和政府的重視和支持,推動將臨時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加大資金投入,深入實施好臨時救助制度。要加強社會救助部門之間、社會救助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之間、政府部門與慈善組織之間的協(xié)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h級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發(fā)揮好統(tǒng)籌協(xié)調作用;縣級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保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2.加強監(jiān)督檢查??h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工作的督促檢查,結合社會救助“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完善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機制,加強對臨時救助工作的績效評估,突出制度效能的發(fā)揮,強化結果運用。

3.加強資金保障。各縣(市、區(qū))要多方籌集臨時救助資金,合理安排和統(tǒng)籌使用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做好臨時救助的資金保障。要進一步完善鄉(xiāng)鎮(zhèn)(街道)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提高救助時效性。

4.加強政策宣傳。要不斷加大臨時政策宣傳普及力度,使臨時救助政策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充分發(fā)揮臨時救助制度“救急難、補空白”的政策優(yōu)勢,使各類城鄉(xiāng)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十、政策咨詢方式

咨詢單位:宣城市民政局

工作時間: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聯系電話:0563-3024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