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11341700771123842L/202112-00010 組配分類 公開制度
發(fā)布機構 宣城市國防動員辦公室(人民防空辦公室) 發(fā)文日期 2021-12-07 11:34
發(fā)布文號 關鍵詞 意見,征求,決策,公眾,草案,方式,社會,重大,民意,通過,公開,應當,行政,調查,建議,采納,以及,聽證,書面,參與人,公開制度
信息來源 市人民防空辦 主題導航 綜合政務
信息名稱 宣城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制度 內容概述

宣城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制度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活動,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促進民主決策、科學決策,根據(jù)《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程序規(guī)定的通知》(皖政辦〔201738號)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人防辦作出關系本市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全局、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的公眾參與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決策草案形成后,應根據(jù)重大行政決策對公眾影響的范圍和程度,采取座談討論、咨詢協(xié)商、民意調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稿、聽證等方式,聽取各方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重要規(guī)劃、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等決策事項,應當采取聽證或向社會發(fā)布征求意見稿的方式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建議,其中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聽證以及公眾對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決策事項,應當舉行聽證會。

  第四條 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活動情況,應當全面、客觀地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公眾提出的修改意見包括反對意見,應從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進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議意見。不能只聽取、采納贊成意見,漏報、瞞報或修改反對性意見。意見采納情況及相對集中的意見未予采納的原因,在重大行政決策公布前通過書面信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公眾參與人;無法了解公眾參與人聯(lián)系方式以及通過向社會發(fā)布草案或征求意見稿方式征求意見需要反饋采納情況的,通過政府門戶網(wǎng)站和政府信息公開網(wǎng)以及原公開決策草案或征求意見稿的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通過座談討論、咨詢協(xié)商方式征求意見的,座談討論、咨詢協(xié)商中,對與會代表提出的書面或口頭建議意見,應當逐條做好收集、記錄。對收集、記錄的建議意見,應逐條進行分析,形成書面報告。

  第六條 以民意調查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可以委托專業(yè)調查機構進行,了解決策草案或征求意見稿的社會認同度和承受度。

  民意調查應當形成書面報告,民意調查報告以及民意調查報告的采納情況,應當在重大決策公布前通過民意調查的網(wǎng)站等載體予以公開。

  第七條 通過向社會發(fā)布草案或征求意見稿方式征求意見的,公示內容包括決策事項名稱、決策草案(征求意見稿)、起草決策的依據(jù)和理由、公眾反映意見建議方式、渠道和時間、收件地址(含郵箱、傳真號)和收件人以及其他應公示的內容。公開草案或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少于10日。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征求意見稿)通過網(wǎng)站、微信、公告欄、紙質媒體及廣播電視等多種途徑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通過向社會發(fā)布草案(征求意見稿)方式公開征求意見的,應當加強與公眾的交流、溝通,保障公眾準確理解、掌握決策相關信息,采取公布解讀性說明、召開新聞發(fā)布會、接受媒體專訪、廣播電視網(wǎng)絡訪談等方式與公眾交流互動,加強輿情引導,對意見集中的有關問題進行解釋解讀,形成共識。

  第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