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11341700003244799H/202105-00043 組配分類 行政處罰
發(fā)布機構 宣城市民政局 發(fā)文日期 2021-05-11 10:46
發(fā)布文號 關鍵詞 宣城市,單位,非企業(yè),民政局,復議,民辦,登記,決定,行政,人民,處罰,宣州區(qū),法院,民政廳,可以,申請,暫行,起訴,本機,條例,行政處罰
信息來源 市民政局 主題導航 民政、扶貧、救災 / 公民
信息名稱 行政處罰決定書(宣民罰決字〔2021〕第14號) 內容概述

行政處罰決定書(宣民罰決字〔2021〕第14號)

當事人:宣城市鴻運汽車維修培訓學校

住所(地址):宣城市二職高內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劉光榮    

經調查,你單位實施了以下違法行為:

連續(xù)兩年以上未參加年度檢查。

上述行為違反了《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年度檢查辦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本機關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撤銷登記。

請你單位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將財務憑證繳至業(yè)務主管單位,積極配合業(yè)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完成所屬財產的清算處理工作,并將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全部印章上繳到宣城市民政局,不得再以原社會組織名義開展任何活動。

如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安徽省民政廳或者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直接向宣州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宣城市民政局

2021年5月 11 日